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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房巩固婚姻失败 离婚后想撤销赠与被驳

www.fjnet.cn 2013-11-06 20:54  孙莹 来源:北京晚报 我来说两句

靳先生与杨女士原是夫妻,婚后靳先生将房本添上妻子名字二人共有。谁料加名刚四个月,两人就离了婚。靳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西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靳先生的诉讼请求。

加名后就离婚

丈夫欲收回房产

靳先生在起诉书中称,他与杨女士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2007年1月,靳先生购买了原宣武区的一处房产,房屋总价款96万余元。靳先生的父母出资62万元交纳买房首付款,此后还给靳先生共计13万元还房贷。剩余房屋房贷一直主要由靳先生偿还。

婚后,杨女士提出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加名。2009年7月,靳先生与杨女士共同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两人各享有房产一半份额。

靳先生说,他无偿赠与杨女士50%的房产份额,是为维护夫妻和睦、家庭稳定的善意赠与行为,可杨女士在赠与完成后仅4个月,就提出离婚分割财产。靳先生认为,前妻的行为违反善良风俗原则,从而使他善意赠与行为的目的不能实现,应依法撤销。

杨女士在庭上表示,靳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两人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涉案房屋基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登记在双方名下,按份共有各50%产权。

法院判决赠与完成

法院认为,靳先生与杨女士登记结婚后,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前重新约定各自对于房屋的共有份额,并领取了房产证,靳先生对房产的自愿处分行为可视为夫妻间的赠与行为。依据赠与合同和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诉争房屋在双方达成赠与合议并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后,赠与行为已全部履行完毕。

靳先生现以杨女士在领取房产证后4个月就提出离婚,违背其善意赠与的初衷为由要撤销赠与。但是,靳先生的赠与行为并没有明确约定附随义务,因此靳先生主张撤销赠与杨女士房屋50%产权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简而言之,靳先生将自己的一半房产赠与妻子,却没有明确约定以婚姻存续、白头到老为条件,在赠与完成后,即便两人离了婚,靳先生也没有了撤销的依据。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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