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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执法检查:行政复议成化解官民争议减压阀

www.fjnet.cn 2013-11-06 06:46   来源: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复议、诉讼、信访,应加强相互衔接

执法检查组了解到,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由于现阶段行政争议数量庞大,矛盾频发,大量行政争议还游离在行政复议渠道之外,尤其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制度之间有待进一步衔接。

“目前的形势是‘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据上海市信访办主任王剑华介绍,2012年全市信访总量中涉及行政争议的,超过17万件,与行政复议每年的3000多件相比,相差悬殊。“之所以如此,与百姓 ‘信访不信法’观念的盛行有关。”

同时,不少实务部门反映,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存在若干“交集”,需要进一步实现程序对接。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受理的要件之一是“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据此,同一当事人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形下如何确定救济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副院长章小平说,如果涉及多个当事人,并且不同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此时应如何确定救济途径,存在争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偕林提出,行政诉讼法有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而行政复议法未规定最长复议申请时限。实践中,一些早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多年后仍被申请复议。如果复议机关对该类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再诉至法院,法院就面临难题,因为行政诉讼很难对这类复议决定涉及的历史事实问题进行再次审查。

为此,屠光绍建议,按照“复议优先、诉讼终结、信访补充”的布局,科学设计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和体现可复议和可诉讼的,信访就不再处理,引导公民依法维权,更好地促进行政争议的化解。

复议受案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组还听到了不少关于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完善、贯彻实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受案范围要不要扩大?“面对众多矛盾,行政复议之所以如同‘隔岸观火’,一个原因是很多争议进入不了复议受案范围。”刘华认为,“作为带有监督性质的制度,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进一步扩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凡行政机关影响公民权利的行为,都应该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审理方式要不要公开?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审理,必要时可听取当事人意见。“这不利于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也容易引发公众对行政复议是否‘官官相护’的猜疑。”吴偕林建议尝试引入听证制度,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公信力。

不少实务部门还提出,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行政复议工作部门,还是决策咨询机关,应该如何定位?针对“有的部门有人没案办,有的部门有案没人办”的问题,是否有必要推行相对集中复议权?复议机关是否应该当被告?复议终局裁决是否合理?

“接下来,我们要以此次人大执法检查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自觉性。”上海市有关领导表示,对群众的复议申请,要坚持依法审查、公正裁决,打消老百姓对“官官相护”的疑虑,努力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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