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港药业厂区外,一条白色塑料管道穿过大堤,从椒江边的淤泥中直接埋入江中,排出黑色强酸性污水。(蒋毅坤摄)
埋入淤泥下的管道排出污水将岸边的泥土冲击出一个大坑,只有在江水退潮时才能得见端倪。(蒋毅坤摄)
从直径约1米的白色塑料管道破口中看去,黑色的酸性污水流速极快,不断流入椒江。(蒋毅坤摄) “我们这里,没人管的,污水随便排。”椒江边,一位当地居民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岩头工业园内,在一位当地居民的带领下,中国经济网记者在新东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后面看到一条直接伸进椒江的排污管道。 排污管道从与新东港药业厂区围墙相连的一个小房子内伸出,穿过大堤,将酸性污水直接排入椒江。 “排污都是光明正大的,这个管道只要江水一退潮就能看到,谁都知道是排污管,但是谁会管?”这位居民告诉记者,现在园区内正常生产的企业只有四五家,许多企业已经搬走,“原来没搬走的时候更热闹,气味简直要把人熏晕过去,现在虽然好多企业搬走了,但是剩下的企业依然光明正大排污。” 一位当地居民告诉记者,污水是新东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排出来的。中国经济网记者向来到排污现场的台州市椒江区环保局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求证这一说法,环保局工作人员称对此并不清楚,具体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这肯定不是园区行为,应该是企业行为,但具体是哪个企业,还要调查。” 2013年,污染入刑正式启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台州岩头工业区内企业的排污行为是否适用污染入刑的条款,环保部门调查结果如何,中国经济网记者将继续关注。(记者李焱 蒋毅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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