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 社会 > 正文

15岁男孩与13岁女友偷尝禁果 被判强奸获刑1年

2013-10-29 08:15:10 作者:陈翔 来源: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一年前,15岁的男孩小陈(化名)交了一个女朋友,女朋友小他2岁。

两人偷尝禁果,无意中被女孩的父母发现了。父亲报警。因为第一次发生关系时,女孩未满14周岁,昨天,小陈被奉化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

小陈1997出生,是一所职业学校的学生。去年5月,他在QQ上认识了一个1999年的女孩。没多久,两人就恋爱了。

去年7月,两人开始偷尝禁果。女孩的父母无意中知道了此事,非常愤怒,带着女孩到派出所报案,称小陈强奸了女儿。

小陈第一次和女孩发生关系时,女孩还不满14岁。警方问他,是否知道女孩的实际年龄,小陈说,知道。他被警方以强奸罪刑拘。

昨天,奉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陈明知他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应以强奸论处罚。因未满18周岁,小陈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为什么构成强奸罪?

未成年男孩因为早恋,和不满14周岁的少女发生关系,从而获刑的案例,各地一直都有。这种强奸案不典型,但争议不小。

争议的声音在于,如果少女自愿,早恋的男孩就太冤了。

但在业内,这类案子几乎是没有什么争议的。

刑法明文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小陈明知该情形,却仍多次与女孩发生性关系,按律获刑没有疑问。

刑法这样规定,是因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也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和意义,因此,明知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即便征得幼女同意,刑法也视为侵犯幼女关于性的自主决定权,犯强奸罪。这种规定是为了保护幼女身心健康。陈翔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