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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消保法修正案草案三审:规范网购 细化惩罚性赔偿

www.fjnet.cn 2013-10-22 07:09  崔清新、常志鹏、余晓洁、郭宇靖、周蕊、屈凌燕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备受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修正案草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是继今年4月和8月两次审议后的第三次审议。按照惯例,经过三次审议的法律草案有可能获得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是否承担责任?商家欺诈将受到怎样惩罚,消费者可以获得多少赔偿?针对这些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草案三审稿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网络交易平台承担相关责任

【背景】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了今年8月发布报告显示,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网友投诉最多的问题。为此,草案一审稿规定,如出现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声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莫文秀指出:“从实际情况看,网络交易同实体交易相比有自身的特点,通常网络平台交易数量巨大,消费者在选择网络平台购物时,对风险的预判也与实体交易不同,如果规定与实体交易同等责任极可能遏制网络交易的发展,建议结合交易实际情况,对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承担进行区分。”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则认为,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利大于弊,正因为电子商务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更要注重对消费者保护。

【修改】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为消费者协会“定位”

【背景】现行消保法对消费者协会的定位是“社会组织”,容易与一般社会团体混同。一些相关部门因“协会”之名,认为该组织应自行解决经费等问题,拒绝为提供相关支持。草案一审稿规定增加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等职能,二审稿又明确了消协履行公益性职能,三审稿明确了由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且各级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职应予以经费支持的规定。

【声音】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认为,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消协定位问题更加突出,消协虽不是依靠改变定位表述就能实现长足发展,但是定位改变应是即将出台各项举措的第一步。

【修改】草案三审稿将消费者协会等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解决了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草案还增加规定,消协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惩罚性赔偿怎么“罚”?

【背景】严惩商家知假售假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是消保法一贯秉承的原则。此次消保法针对惩罚性赔偿的修改分两个层面理解:一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草案从一审的“退一赔二”提高到二审的“退一赔三”;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草案从一审规定“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提高到二审的“三倍以下民事赔偿”。

【声音】刘俊海认为,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考虑了对消费者维权的激励,既提升了消费者的维权收益,又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同时也有助于遏制和制裁商家造假行为,但惩罚的力度可以更高。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叶元春指出,将惩罚性赔偿以“损失”而不是商品价格作为计算基数,是一种进步。

【修改】草案三审稿针对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里涉及的四十九条和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样计算下来赔偿额就不是一个小数额了。

  •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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