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尚难提起 为何对于“1·10”金山碳九泄漏这样的案件,没有提起民事赔偿或者公益诉讼?相比个人、企事业单位等私益索赔主体,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一直模糊不清。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条新法实施起来却困难重重。究其缘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仍不明晰——在直接排除了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之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两类主体如何界定,仍待明确。 目前,一般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尚不可行,这是否意味着公民对环境污染无能为力?《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又赋予了公民保护环境的权利。法律学者认为,公民的检举和控告可替代环境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处理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时,比司法途径更有效率、更符合实际”。 □转嫁成本应受惩罚 记者了解到,2010年以来,上海法院共审结环境污染犯罪案件9件21人,其中污染环境罪6件11人,主要系向河道中排放或倾倒含毒性物质的废液、污泥;投放危险物质罪1件1人,系向河道中排污;危险物品肇事罪1件6人,系有毒物质泄漏;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件3人,系在农用地上倾倒渣土,造成农用地退化。 邹碧华指出,环境污染类案件的被告人主观过错非常明显,如为牟取蝇头小利而违反公共道德不惜污染环境的逐利心态、随意处置有毒物质逃避惩罚的侥幸心态以及缺乏环保知识因而导致的疏忽大意等。 仔细了解这几起环境污染案件,尽管给社会造成了高达上百万的经济损失,但犯罪嫌疑人“黑心”倾倒一次废水、废料,非法所得往往却只有数千元。此外,雇佣这些员工的涉案企业主往往利用员工贪图小利的心理,向社会转嫁经营成本,同样应受到惩罚。 |
相关阅读:
- [ 10-12]滇池等流域治污未通过考核 环保部暂停环评审批
- [ 10-01]2012年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仅完成26.9%
- [ 09-20]广西钦州疑受泥水污染 十万余公斤鱼一夜"翻白"
- [ 09-09]浙江15名环保局长下水游泳 兰溪环保局长称呛水
- [ 08-18]彭清华就贺江水污染事件向广东致歉 称事发非偶然
- [ 07-12]重庆自来水原水浊度创81年新高 生活用水受影响
- [ 07-11]广西贺州信都水厂恢复饮用 之前受水污染影响关闭
- [ 07-08]贺州水污染事件肇事企业负责人已被控制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