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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水污染案宣判 六名责任人悉数获刑

2013-10-21 15:52:04  来源:中新网  责任编辑:黄晓夏   我来说两句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 蔡新华 实习记者 刘静 上海报道

备受关注的“1·10”上海金山重大水污染案件,有了最终判决结果。

日前,金山水污染案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宣判,涉案的上海金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奚某、南京龙凤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码头经营业主刘某、船员刘某等6名被告人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两年不等。

今年1月10日,发生在上海市金山区的重大水污染案件让人记忆犹新,50余吨碳九泄漏至朱泾镇掘石港河道内,致使掘石港及下游黄浦江河道内水质受污染,松江区部分区域被迫停止供水,污染造成金山区及松江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88万余元。

据悉,判决书仅涉及刑事部分,没有提起民事赔偿或者公益诉讼,也未提及6名被告对损失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事故责任人悉数获刑

今年1月10日,从事石油燃料买卖的奚某委托他人安排车辆运输涉案碳九至金张公路码头,约定由下家派船至码头接货。

其间,运输方违规采用塑料软管直接对接的方式装卸涉案碳九,由于驾驶运输船的刘某等三人未认真进行检查,导致在装卸过程中约52.48吨涉案碳九从船体中泄漏至码头所在的朱泾镇掘石港河道内,致使掘石港及下游黄浦江河道内水质受污染,金山区及松江区取水口自来水原水不达标,其中松江区部分区域被迫停止供水,奉贤区、闵行区取水口也受到不同程度影响,造成金山区及松江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88万余元。同时,泄漏的涉案碳九造成朱泾镇等地区的空气及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导致46名居民身体不适入院治疗。

“惩治损害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法院坚持三个从重原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表示,“定罪从重”即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择罪名最重的惩处;“量刑从重”即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惯犯、主犯,长期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坚持从重判处,并从严把握适用缓免刑的条件;“财产刑从重”即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使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

□赔偿责任仍无着落

记者注意到,日前的判决书仅涉及刑事部分,并未提及6名被告对损失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事实上,清污工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费用均由政府“埋单”。

谁污染,谁治理,天经地义,污染者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更应追偿其破坏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可是,目前的状况却是“不管谁污染,最后都是政府埋单”。如果污染治理后找不到责任承担者或者责任人没有能力赔偿,政府垫付的清污费用往往得不到有效补偿。

《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从原则性规定到具体实施,尚有不少问题亟待厘清,例如诉讼主体的确定、损失费用计算等。事实上,目前计算的损失仅仅是清污费用、渔业损失等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后续损失以及生态损失如何计算,立法上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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