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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个人捐100元就可冠名慈善基金

www.fjnet.cn 2013-10-18 14:16  赵晓华 来源:燕赵晚报 我来说两句

个人(家庭)100元便可冠名

《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到的小额冠名慈善基金,是个人(家庭)和小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者”)以慈善捐助与社会互助的公益事业为目的,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定数额资金而设立具有冠名权的基金。

小额冠名慈善基金认可捐赠起点为:个人(家庭)100元,小型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1000元。个人(家庭)100元至500元和小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1000元至5000元,须一次性捐赠注入。

其中,个人(家庭)500元以上,小型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5000元以上,可一次性全额捐赠注入;也可分批或分年捐赠注入,分批或分年捐赠注入原则上不超过3年期限。如果分批或分年捐赠注入,捐赠者首次捐赠注入冠名慈善基金应不低于基金总额的40%。10万元以上分批或分年捐赠注入期限可延长至5年。

按照《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捐赠者享有下列权利:捐赠者拥有慈善基金的冠名权,可建立个人(家庭)、小型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的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的称谓,统称为“石家庄市慈善总会×××慈善基金”;捐赠者可根据基金设立的基本要求,自行决定基金额度和捐赠注入期限,自行确定捐助内容、捐助对象和捐助项目或委托市慈善总会实施捐助;捐赠者有对该冠名慈善基金使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此外,捐赠者还可凭市慈善总会开据的公益事业捐赠收据,享受国家有关捐赠减免所得税的政策。捐赠者个人(家庭成员)和小型企业员工、各类社会组织中的人员如发生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事故,在国家各类保险和社会生活保障救助基础上,仍需生活困难救助和慈善紧急医疗救助的,同样可优先再享受市慈善总会的社会慈善大救助。(记者赵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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