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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原因导致巨亏 交强险经营模式似存先天缺陷

www.fjnet.cn 2013-10-18 07:23  黄涛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我来说两句

经营模式待确定

业内人士指出,从更深层次看,交强险经营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经营模式有关。

据了解,目前国际上现行的交强险经营模式有两种:

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方式。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保险公司只收取固定的代办手续费,不承担经营风险,同时政府还减免交强险的营业税。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收取的纯保费和支付的赔款均全额转入政府特别设立的公共基金,再按一定的比例将保费和赔款分摊给各保险公司,以实现各保险公司间的风险及收支均衡。目前实行这种经营模式的有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

二是商业化运作模式。各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制定交强险条款,自负盈亏。由于各保险公司利润预设和经营成本不同,交强险的费率在各公司之间会有所不同。目前实行该种经营模式的国家有德国、美国、韩国等。

而我国现行的交强险经营模式,是上述两种模式的另外一种组合。有业内人士指出了其中的特殊性:“我国的情况和以上两种都不同,虽然条款费率是由行业协会制定、保监会审批,但保险公司缺乏定价权,所以在费率调整方面比较被动。”

专家建议封闭运行

如何改变交强险持续亏损的现状?黄英君认为,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现状,“交强险经营应实行单独核算,封闭运行。”目前交强险的经营模式是“前端政府定价,后端市场经营”,保险公司既没有定价权,却又要自担盈亏风险。交强险作为“准公共产品”的交强险在经营层面仍属于商业保险行为。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政府定价,具有政府行为,理应在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行“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某车险公司一位不愿具名的高层建议交强险经营应实行交强险费率改革,真正实现费率差异化。

黄英君强调:“别让交强险成为和谐的工具,却让其仍背负当暴利恶名。”黄英君说交强险作为“准公共物品”,其存续有其公共属性,价格“法定”而非“商业性”。去年夏天“北京暴雨车险理赔事件”影响甚巨。黄英君认为该赔的必须赔,不该赔的强制赔,该赔的如果没有赔,那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对保险公司进行惩处也无可厚非;不该赔的强制赔,似乎保险的职能又回归到计划经济时代的财政职能,而这导致的结果只能迫使保险公司提高费率,这势必会影响到其他投保人的利益。(见习记者黄涛)

  •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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