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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意见领袖”如何以谣生财 董如彬被捕敲响警钟

www.fjnet.cn 2013-10-17 07:11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影响恶劣:混淆公众视听,挫伤群众感情,损害国家形象

涉案人员王某某(女,27岁,河南人)是董如彬的粉丝,因仰慕其“正义敢言”,专程投奔成为其公司一员。

“上班第一天,董如彬告诉我,宣威市一家火电厂存在污染问题,让我以村民的名义写一篇文章,说火电厂污染与附近‘癌症村’的出现有重大关系。”王某某回忆。

原来,云南某房地产老板在宣威的一处楼盘销售不理想,归因于附近一火电厂。2013年1月,董如彬获知此事后,主动向该老板表示,自己有经验,可通过炒作火电厂“污染”使其关停或搬迁。为形成轰动效应,董如彬起初提出炒作云南知名特产“宣威火腿”原料被该电厂污染而有毒。委托方认为太过分没法采纳,董如彬便设计实施了另一套方案——

第一步,指使公司总经理侯某(男,43岁,云南省昆明市人,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批捕)带人前往宣威市某村(所称“癌症村”),假冒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该村癌症多发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步,授意王某某假冒当地村民,凭空杜撰帖文《云南第一“癌症村”是怎样炼成的》,经董修改后发到网上。

第三步,董授意段某某从“专家学者”角度,将一篇关于火电厂污染的论文张冠李戴在该电厂身上,撰写发布帖文《世界第一“癌症村”形成的罪魁祸首》。

第四步,董安排公司职员购买多个“马甲”ID,雇用“水军”大量跟帖、评论。董还亲自上阵,把帖文转到自己的微博并发表攻击性评论。据统计,董等人在网上发布类似帖文39篇,总点击量超过15万次,使“宣威火电厂致村民癌症高发”快速升温,形成舆论热点。董如彬等人由此拿到10万元“好处费”。

对此,宣威市卫生局出具证明证实:1979年以来至今,国家级相关科研机构组织各级专家持续监测并开展分析研究,结论为宣威肺癌高发与工业污染未见明显关系。

警方表示,这次炒作只是董及其同伙所作的诸多案件之一。为获取更大经济利益,他们不断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通过恶意炒作大肆敛财。

2013年5月,云南某公司副总经理钱某因不满法院对其一审判决,出资8万元请董如彬恶意炒作,以期影响二审判决。董以委托人的原上司、已故的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负责人刘某为“靶子”,在网上发布《云南航空界大佬之死:亿万家财尽付风流账》等帖文,污蔑刘某之死是“春药过量、马上风”等,并无端质疑刘某生前有违法违纪问题。截至案发,董等人发布相关帖文9篇,被点击91682次,对受害人家属造成严重伤害。

对于这次炒作,董如彬的同伙都看不下去了。侯某在供述中说:“他的目的是为了收取钱财,活人也炒,连死人也不放过。”

警方介绍,董如彬为进一步提高所谓名望,想方设法迎合一些不良社会心态,在网上寻衅滋事,甚至不惜侵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2011年10月5日,两艘中国船只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袭击,13名中国船员遇害。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董如彬长时间在网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发表大量严重歪曲事实的言论。据不完全统计,该案发生以来,董如彬共编造传播相关不实言论443条,仅其中5条虚假信息即被转发4852次、评论4194条,点击达31.5万次,混淆是非、扰乱视听、误导公众,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炒作湄公河‘10·5’案件,没有直接经济利益,只是认为不能不发声,因为云南主办此案,自己是云南著名网民,这些言论能引起网民更多关注,提升本人知名度。”董如彬供述。

忏悔已迟:“边民”要有“边界”,网络需有法治

在审讯中,董如彬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他说,自己在团伙中是发起者、组织者、领导者和策划者,形成了一整套炒作模式:接受委托后,首先雇请或安排网络写手编造主帖;然后安排技术人员购买一些“马甲”、雇佣“水军”顶帖、跟帖;之后董本人适时发表评论,邀约一些“网络推手”和“知名博主”参与评论,使之成为网络热点,吸引传统媒体进行报道,迫使有关部门满足委托人诉求,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对于恶意炒作的后果,董如彬表示:“我很清楚,当中必然会有一些众声喧哗、泥沙俱下,会产生各种负面影响。”

“收人钱财,替人说话,所以在立场上、倾向上就会有选择地发布一些对委托人有利的言论,导致不客观、不中立,有不实之词。”董如彬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反思,并表达出悔恨之意——

“在真相不够显现、事实不够清楚的时候,我仅仅出于自己的一些判断,甚至是猜想推测……越想越觉得自己有问题。”在看过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边民”说,司法解释是网络社会的“底线”和“红线”,网络名人或广大网友发表言论应该谨慎,要“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良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有底线才有自由,有边界才有空间。有关人士表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出台有关司法解释,这既是为网络言行划定了明晰的法律边界,更是向网络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亮出利剑。良好网络环境的建立和维护需要多方努力,特别是广大网民要加强自律,理性参与,在法律框架内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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