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公共浴所对艾滋说“不”? 律师称不具可操作性

www.fjnet.cn 2013-10-15 07:29  张洋 来源: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等警示标志。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11日。

此次办法所称的沐浴业,是指为消费者提供洗浴、足浴、温泉、SPA等服务的行业。沐浴业经营者违反该办法,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对于公共浴所对艾滋病人说“不”有没有必要,引发了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的热议。部分消费者表示理解,认为“这是出于对公众的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考虑。”同时,也有人认为,该规定明显带有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

碰 撞

个人利益应服从公共安全

在公共安全面前,个人利益应该无条件服从。公共浴室属于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卫生安全问题。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卫生安全,对患有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人作出一些禁止性规定,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是否有必要将艾滋病单列,值得商榷。

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万福

立法须经科学论证

立法在讲究民主性的同时,也必须注重科学性。是否应该禁止艾滋病患者进入公共浴室,不仅需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也离不开科学论证。艾滋病的传染途径有哪些?同一浴室沐浴,感染艾滋病的风险有多大?唯有经过科学论证,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才能作出上述禁止性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姜明安

管理办法不具可操作性

一般情况下,艾滋病患者并不容易被发现,完全存在混入公共浴室的可能性,导致规定本身缺乏可操作性。同时,设立禁止性标志的效果到底有多大?又由谁来监督管理,保证该条规定的贯彻落实?这些也都值得思考。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岳运生

“防艾”从传播常识开始

草案这一内容,带有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同时,相关内容也与国家一直努力消除针对艾滋病人的歧视相矛盾。“防艾”还得从普及传播常识开始,只有了解了常识,才能让社会少一些偏见和歧视,多一些理解和包容。

网友 小 李本报北京10月14日电 (记者张洋)

  • 责任编辑:黄晓夏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