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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致3死飙车案被告获刑15年 案件仍存3疑点

www.fjnet.cn 2013-10-14 18:49  杨孟辰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酒后飙车致3死3伤的“5.26”重大交通事故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侯培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害人之一谭亚立的代理律师张翘今日接受记者采访,称被害人家属已获赔偿,但法院判决书未回应其在庭上提出的质疑。

法院一审判处15年 专家称属于法定量刑范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侯培庆,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广西平南县人,深圳某建筑公司员工。5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侯培庆醉酒后穿拖鞋驾驶未悬挂车辆号牌的车辆闯红灯,并在市区主干道上严重超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三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和财产的重大损失。

法庭表示,无确切证据证明侯培庆闯红灯后到上滨海大道前的行驶速度,故不宜认定其“闯红灯后即高速行驶”。3名被害人的直接死因虽是因车辆起火烧死,但该车是在正常行驶状态下遭到严重碰撞后起火燃烧的,严重碰撞与电动车起火燃烧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控辩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其他介入因素导致电动车起火,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侯培庆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侯培庆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

法庭认为,被告人侯培庆无视国法,醉酒飙车,害及三命,祸及数家,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严惩。但在决定刑罚时,考虑到被告人侯培庆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能够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获得三名死亡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多个因素,依法应对被告人侯培庆予以从轻处罚。

侯培庆的罪名一审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并非“交通肇事罪”。法院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同。前者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后者为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据《羊城晚报》报道的案件判决书内容,法院认为,在该案中,侯培庆在自己穿着拖鞋并已醉酒的状态下,仍坚持开车送朋友回家,最终导致了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首先,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其次,侯培庆主观上未考虑到如何有效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轻信可以避免”的客观依据,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侯培庆当庭表示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有异议,将上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曲新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中院最终认定侯培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法院考虑了被告人的悔罪和主动赔偿等情节,最终判处被告15年有期徒刑属于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

  • 责任编辑: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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