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到指定媒体登遗失声明 市民补办手续遭拒绝
www.fjnet.cn 2013-10-14 06:59 陈龙 来源:大河网 我来说两句
回应 刊登遗失声明,只选一家报纸 刊登遗失声明必须要到指定报社? 针对此事,10月11日下午,记者随同李女士再次来到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位于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的国土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部门一直指定市民去当地某报社办理遗失声明。“这是国土局的规定,具体情况我们也不清楚。”随后,该工作人员给记者写了一张纸条,让记者到国土局登记中心找相关领导咨询具体情况。 随后,记者来到国土局登记中心。该中心主任甘子升告诉记者,长期以来,他们局一直要求市民在当地某报社刊登遗失声明,“这是沿袭下来的规定,其余媒体一概不认”。 同时,甘主任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应用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第十一条“关于补发土地证书”中显示,“土地证书遗失需要补发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声明原土地证书废止30日后,持申请书和媒体声明申请补发土地证书。” 那么,对于“当地主要媒体”是如何认定的?为何对于“当地主要媒体”,洛阳市国土局只认定当地某报社一家?对此,甘主任称,“国土局认为当地某报社为‘当地主要媒体’”,至于认定标准是什么,国土局也没有一个具体说法,“相关认定标准还需要向省厅请示。” 律师 市级以上媒体即可,指定刊登报纸不合理 针对此事,10月11日下午,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方西乾律师介绍说,有关证件类遗失声明刊登在哪类报纸上,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只要在市级以上的报纸(刊登)都可以。”方律师认为,至于刊登在哪份报纸上,市民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有关部门指定刊登报纸是不合理的,“刊登效果需要根据报纸影响力来判断,大家都知道的报纸,就应该有效。” 此外,河南省法学会理事,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陈占军也认为,市民刊登遗失声明只要去市级以上媒体即可。“与刊登内容密切相关的地市级以上公开媒体均应有效。”陈占军说,有关部门的要求虽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违背了行政行为“无授权皆不可为”的行政理念和原则。“不管什么原因,这都恣意扩张了行政权力,限制了公民的权利。” 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指定“特权商品” 针对此事,10月11日下午,洛阳市工商系统一名工作人员称,在李女士这个案例中,报纸就相当于商品,而政府部门为市民刊登遗失声明指定报刊,则属于“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早在2010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曾专门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其中第三条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从事下列行为:以明确要求、暗示或者拒绝、拖延行政许可以及重复检查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限定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此外,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该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表现及其后果,向其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链接 类似事件 市级以上媒体刊登都有效 2009年,深圳某科技公司的林先生因保管不善,公司的刻制印章登记卡丢失。按规定,该公司9月11日在《南方都市报》分类广告栏刊登了遗失声明。然而9月14日上午,林先生带齐所有资料到福田区公安分局38号窗口补办,窗口工作人员却说,在《南方都市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无效,只有在深圳当地的报纸上刊登才有效。 随后,福田区公安分局回复称,只要是在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都有效,不可能排斥除深圳以外的其他媒体。而深圳市公安局也专门指出,窗口工作人员可能对政策理解有误,只要是在市一级以上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都是有效的,此“市一级”应该是城市级别的,而非专指深圳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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