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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事件诉讼案遭搁浅 投资者维权难

www.fjnet.cn 2013-10-07 15:01   来源:中国广播网 我来说两句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出师不捷,令光大证券索赔案蒙上一层阴影。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案件被驳回或者推迟立案的原因又是什么?有关投资者集体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应该如何更好的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呢?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吴永强和我们一起来关注:如何破解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困境。

我们知道,光大证券内幕交易事件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尽管证监会对于光大证券做出了巨额罚款,而且,证监会也明确表态,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这让很多的中小投资者充满希望,也很看好诉讼结果。但是,据目前我们统计的这个情况来看,提起诉讼的股民的维权道路却困难重重。

先来看广州,首例广州股民诉光大证券案在本月9号被当地法院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理由是,番禺区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此类案件需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包华:这个理由不是太充分,鉴定了是一个这个案件应该是在一个级别管辖上出现问题,如果这个案件现在受理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告诉起诉的原告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现在给答复出来的是说要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他们认为这个案件从级别管辖应该归中院,但是就这个事件来说是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其实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或者最高人员法院应该是指定管辖的,所以这个答复本身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

那我们再来看上海首例股民向光大证券索赔案,作为上海投资者的代表律师,本月初,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提起赔偿诉讼,向光大证券索赔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损失10万元。然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回应是“尚需研究”。法院方面表示,这一案件较为复杂,就此案如何受理、审理,法院系统内部正进行沟通研究,需要一点时间。除此以外,一位来自温州的郭女士也委托律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然而10个工作日已经过去了,法院方面仍没有回复是否予以立案,超过法律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书面裁定书”之限。而法院方面的答复依然是“由于案件有重大影响,是否予以正式立案,需要进一步讨论研究,请耐心等待”。

包华:这样的答复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正好违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方向法院提出材料,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应当受理,受理的意思是把这个案件收下来,进行相应的审查,在审查起诉要求的情况之下予以立案,而认为不符合起诉要求的话予以驳回的,工作时间是七天,一周之内法院必须给提答复。审查更多是一种刑事审查,不是案件实体审查,不涉及到这个案件是否严重、是否复杂、是否难判的问题。另外,一些事件就算再复杂,法院也应该给出一个解决方法,因为法院承担着社会纠纷处理的职责,没有法院解决不了的问题。如果个事情复杂,有重大影响,最终所决定的只不过是什么时候判的问题,而不是是不是立案的问题。

对于目前多地投资者维权诉讼案遭遇搁浅的情况,不久前在北京举办的光大事件投资者权益保护研讨会上,多位学者及证券律师都表示不看好索赔结果。

北大中国金融研究中心证券研究所吕随启认为,证监会只是给了光大事件一个内幕交易的定性,但这还不够。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证监会应该将如何内幕交易,及内幕交易等详细情况进行公开信息披露。

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局级巡视员王连洲也表示,因为没有具体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民事赔偿操作起来较难,他建议法院不能永远对此案的民事赔偿不过问。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认为,因为证监会只处罚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因此赔偿问题只能围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做文章,但目前又存在三大问题:首先,我国缺失美国式集团诉讼,或者德国式的示范诉讼,只能一个一个提交申请,客观上增加了维权成本;其次,内幕交易没有司法解释。至今为止,法院只受理了几十个内幕交易案件,绝大部分由于没有司法解释而导致投资者败诉;第三,假设不是内幕交易,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乌龙指获赔的案例也很少。因此,他认为除非设立保护基金,否则看空此案。

吴永强:从资本市场和社会层面的角度来说这个问题,就能说明我们资本市场老大难问题迄今为止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什么老大难问题呢?就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在这个过程当中,这么多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面对光大证券和机构所发生的自我权益丧失和遭受的损失,从法院、证券部门的主管机构、证监会来看,所给出的这种表态依然没有体现出维护中小股民权益的根本性的原则,权责不对等光大证券享受了一些权益,但是在权益出现失误错误的时候它所承担的责任还不对等,所以在资本市场老大难问题我们喊了很多年,现在看起来解决得依然是非常让人不理想。

  • 责任编辑: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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