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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10月1日实施 旅游行业“潜规则”将被遏制

www.fjnet.cn 2013-09-30 16:12  潘从武 来源:法制网 我来说两句

10月1日,新《旅游法》正式实施。新法中最受关注的是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旅游行业长期存在的“潜规则”进行整治与规范。新法实施后,旅游市场会面临哪些考验?近日,记者就此在中国旅游大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行了走访调查。

团价上涨 旅行社面临客源考验

“今后月薪3万元的同志可以考虑选择低端欧洲游,月薪1万元到2万元的请选择东南亚游,月薪低于1万元以下的请选择国内游,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请选择省内游,月薪3000元请选择郊游,低于2000元的请选择花生油,低于1000元的请您直接选择梦游!”近日,网络上有如此调侃。

24岁的何娜刚从西藏旅游回来,她告诉记者,有的景区一张门票两百元左右,相当于她两天的工资,导游从中肯定会有一部分回扣。虽然新法会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上涨,但旅行社也会有对策,导游的回扣少了,消费者的团费必然增加。

9月24日,记者采访了几家旅行社,位于乌鲁木齐市光明路上的一家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坦言,出境游的价格“十一”后肯定会上涨,国内游的价格虽处观望阶段,但也会涨。

记者注意到,以往报价只需6000元左右的新马泰团,现在报价一律在9000元左右,欧洲八国15日风情游也陡涨3500元。行程宣传单上取消了以往的自费项目,但导游的小费已明确标注。

新疆某知名旅行社负责人告诉记者:“为应对新法实施,我们对现有的旅游路线进行了梳理和调整,确保整个服务过程中不含购物和自费的景点。”

该负责人还表示,新《旅游法》对于正规的旅行社是品牌塑造的契机,对于专门靠强制旅游者购物来生存的小旅行社来说,将会是一次很大的打击。

新疆自治区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杨怡认为,新《旅游法》实施的好处正是体现于此,即价格、市场透明化,无论是对旅游从业者还是对旅客都明确了其权利和义务范围,旅行社再也不能利用低价招揽客源,迫使旅行社及从业人员不得不从服务质量着手维护市场。

对导游来说是把“双刃剑”

69岁的严大爷常跟着老年团出去旅游。严大爷告诉记者,“去年到南方旅游,我的行程单中安排了好几家玉器店,而且必须一店呆够一小时。虽然没有强制消费,但禁不住导游的极力推荐,我购买了玉器,后来鉴定得知是假货。”

“很多导游底薪很低,主要靠返点挣钱,返点比例最多时可达到游客购物金额的30%,如今这部分收益取消,导游收入就会骤降。”9月26日,从事导游职业多年的小张告诉记者,新颁布的《旅游法》对大部分导游来说是一次职业生涯的考验。

小张解释说,新《旅游法》规定,每张行程单实行二维码扫描,意味着一名导游只能带一个团,不许套团。这样可能会面临新导游没有团,老导游团量少的问题。目前,不少导游已悄然转行。

杨怡表示,新法既明确了导游的权益,又维护了导游的利益。在新《旅游法》第五章旅游合同中的第六十条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旅游法》从法律层面确认了收取导游服务费用的合法性。导游在旅游业是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这些规定不但能保护导游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提高导游的服务意识,减少或遏制导游买团、违规增加购物、自费项目等旅游乱象。

“新法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自然淘汰企图从旅游者身上牟取暴利的导游,也完善了导游人员权益的保障制度。”新疆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磊表示,全区导游数量已超过旅游业务的实际需求,但导游队伍结构性矛盾又非常突出,与市场的实际需要脱节。新《旅游法》中规定的导游执业资格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控导游队伍结构,使得其更符合市场需求。而另一方面将促使旅行社提升用工风险意识,确保导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严格落实导游劳动报酬规定,还将明确兼职导游的法律地位。

新法亮点可喜 配套执法措施要跟上

近日,记者采访到新疆自治区旅游局工会主席、新闻办副主任瓦哈甫江·艾比布拉,对于新法实施,他认为社会大众应该首先看到《旅游法》的三大亮点,即不得安排购物、取消自费项目、不得索要小费。尽管看似很微小,但却能够真正遏制旅游市场的不正之风。这些不仅直指旅行社的痛处,更是从根本上开出药方,下足了整治旅游市场乱象的勇气。

“不过落实配套制度也是关键。”瓦哈甫江说,《旅游法》理念很先进,创新点很多,但要真正消除旅游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还要在很多地方完善相关制度。

杨怡称,新疆自治区政策法规处日前已组织各地州的旅游单位系统学习了《旅游法》,但如遇集体或个人触犯到《旅游法》,旅游执法人员具体该如何操作就成了问题,毕竟《旅游法》是一个大的框架规范,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则。如“不准游客违背当地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文明行为规范”,指代范围较广,如何处罚才合适还有待商讨。又如“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但对于什么是“不合理的低价”将成为该规定实施的障碍。

尽管还有很多细节有待完善,不过杨怡认为,从专业角度看,《旅游法》有效地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让旅行社积极向特色游、品质游转变,明确了景区、饭店、车船公司等从业者的权利和义务,对各级政府及旅游相关部门的权利义务也进行了明确。最可喜的是,此法还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使旅游市场整体趋于规范。记者 潘从武 法制网通讯员 宋漾

  • 责任编辑:张海燕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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