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谎称航班有炸弹情节严重者可判5年以上
www.fjnet.cn 2013-09-30 07:05 来源:长沙晚报 我来说两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谎称炸弹”情节严重可判5年以上 一段时间以来,谎称“航班上有炸弹”的行为严重影响人民交通、生活等秩序,社会危害很大。最高人民法院29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界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入罪门槛,严惩“谎称炸弹”犯罪。该司法解释今日起施行。 出台解释:有力打击违法犯罪 去年4月,上海浦东机场接到电话,一男子称在航班上装了定时炸弹,索要100万元人民币。经过5小时的排查,在确认飞机上没有炸弹后,飞机才起飞。该男子最终被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最高法院公布的统计显示,仅在今年5月15日至18日4天时间内,全国就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 “这些犯罪活动,有的为勒索钱财,有的出于无聊、好奇或者为‘出风头’,还有的则是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引起了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我国《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指出,《刑法》中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上理解也不一致,导致执法标准不统一,难以发挥刑罚应有的惩戒作用。加上一般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等因素,实践中往往从轻处罚,震慑力不足。 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院出台了这一解释。“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准确有力地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维持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说。 六种情形:界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司法解释界定了“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规定了何种情形可追究刑事责任,哪些情形可从重处罚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司法解释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一个案件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关键要看是否符合六种情形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强调。 阮齐林解释说,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但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就不能够以犯罪论处,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孙军工介绍,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等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以及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等加重处罚的五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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