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注·打击虚假恐怖信息)“谎称炸弹”罪当几何
新华网北京9月29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王思北)全国各地近年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29日对外公布了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法律边界,对“谎称炸弹”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予以惩治。
“谎称炸弹”处罚不一责任过轻
去年4月,上海浦东机场接到电话,一男子称在航班上装了定时炸弹,索要100万元人民币。经过5小时的排查,在确认飞机上没有炸弹后,飞机才起飞。该男子最终被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最高法院公布的统计显示,仅在今年5月15日至18日4天时间内,全国就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
“这些犯罪活动,有的为勒索钱财,有的出于无聊、好奇或者为‘出风头’,还有的则是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引起了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我国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指出,刑法中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上理解也不一致,导致执法标准不统一,难以发挥刑罚应有的惩戒作用。加上一般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等因素,实践中往往从轻处罚,震慑力不足。
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院出台了这一解释。“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准确有力地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维持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说。
“诈弹”致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可追刑责
司法解释界定了“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规定了何种情形可追究刑事责任,哪些情形可从重处罚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司法解释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一个案件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关键要看是否符合六种情形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强调。
阮齐林解释说,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但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就不能够以犯罪论处,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孙军工也指出:“如果行为人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传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孙军工介绍,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等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以及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等加重处罚的五种情形。
国庆假期将至莫把“诈弹”当儿戏
国庆假期即将到来,机场、车站、商场等场所人员增多。专家指出,此时出台司法解释不仅能够警示潜在的违法分子,也再次提醒公众增强法律意识,莫把“诈弹”当儿戏。
“有的人出于各种目的谎称炸弹,比如说无聊、好玩、报复心理等。他也许不清楚会造成何种社会危害,也不知道是否触犯法律,因此需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武汉大学刑法学教授莫洪宪说,“公众也可以通过案例的学习,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在生活中守法、信法,在法律范围内约束自己的行为。”
莫洪宪建议,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加大司法解释宣传力度。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及时公开相关应对信息,这样有利于遏制虚假恐怖信息造成的公众恐慌心理。
阮齐林提醒公众,要做到不造谣、不传谣,在享有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提高责任心,不通过短信、微信这些点对点的方式给朋友发布一些虚假恐怖信息,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也不要将这类信息转发到公共网络上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专家同时提醒,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莫有“狼来了”的心理,要“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认真对待恐怖信息。“因为安全责任最重,节假日期间更是要做到一丝不苟、万无一失。”阮齐林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