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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释疑网络诽谤司法解释:打击和保护并重

www.fjnet.cn 2013-09-26 19:42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两高日前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今天(26日)表示,这一《司法解释》打击和保护是并重的,是保护公民的表达权,规范我们的互联网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邢三庭助理审判员杜曦明26日称,作为法律,有必要设定数量标准,同时,有关次数的界定在出台这个司法解释之前,经过了一年多的调研,是对大量的案例进行充分统计分析后的结果:

杜曦明:5000次,是有司法先例的,“两高”2010年的淫秽电子信息的解释二,这里边就是5000次。

考虑到现在的网络发展是比较迅猛的,危害性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呈现扩散性的几何倍增趋势,发布者发布一条信息后,实际上已经无法控制,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转发的行为是造成网络上诽谤行为危害性比现实当中更大的一个原因,所以对于转发,有必要进行一些法律的规制,最终定为500次:“具体的数字,主要还是考虑到转发一条和浏览多少,它中间的一个比例关系,就像现在有好多人都用微信、微博,好多人微信圈里边的朋友圈里边都有几十个的朋友,我们还是考虑一个刑罚的就地认定,就是以最后是以10倍这样来计算的。”

杜曦明认为,转发500次比点击浏览5000次危害性还要大,但他同时强调,两高《司法解释》中打击的主要是信息的捏造者、发布者,而不是转发者。

杜曦明:有的时候可能在司法实践当中遇到我转了这个信息,我又被转了500条,那这个人,转发的这个人,是不是要打击,我们觉得还是要缩小打击的范围,因为要保护网络上的活力,要保护大家说话的权利,对于这种转发之后又转发的,最好还是适用刑罚要慎重。”

最高人民法院邢三庭助理审判员刘静坤表示,两高《司法解释》中,打击和保护是并重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表达权。

刘静坤:定位是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所有者的权益,就是那些因为网络犯罪而受到侵害的人的合法权益,是解释首当其冲需要保护的,第二个就是要维护互联网的秩序,通过明确一些互联网上的言论法律界限,有助于从根本上规范我们的互联网秩序。

杜曦明说,网络犯罪肯定是要打击,但更重要的是保护网络的活力,更不能压制批评的声音,这个解释制定过程当中充分考虑到了这些原则,有些网上解释出来之后,有些人可能会有一些理解,觉得可能会误伤一些积极进行舆论监督的这些网友,应当说这种担心也是没有必要的。

杜曦明:对于广大网民现在通过网络进行微博反腐,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这样一个现象,有关部门应当说首先应该是认真地对待,负责任的核实,把这个事情查清楚,及时的公布调查结果,即便是检举和揭发的内容有部分失实的,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是不属于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当以诽谤罪来定罪处罚。”(央广网北京9月26日消息/记者张棉棉)

  • 责任编辑:徐家傲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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