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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爱爱辩护律师:龚爱爱拥有多重户口并非孤例

www.fjnet.cn 2013-09-24 15:28  吴超、高岗、白凯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一、龚爱爱的身份与其财产来源问题

本案的庭审已经查明,龚爱爱曾担任神木农商行副行长、董事职务,但她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或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仅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在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差额巨大情形下,负有证明差额来源合法的义务(不能证明的,即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案中,龚爱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或是以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其财产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系非法获得,就应认为是其合法所得,直到出现相反证据为止。

也就是说,在不涉及其他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仅就一般公民(相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而言)的财产问题,国家机关无权要求其自证其财产来源合法,这一规则是保护一般公民人身与财产安全,隐私安全与国家机关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之间的边界,全体社会成员均应恪守这一边界。

如果我们不能遵守这一边界,那么就不仅仅是富裕起来的人要向国家机关或是全体社会证明其财产来源合法,而是任何人,凡是有所得,就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是社会证明财产来源合法。

贫穷不是罪过,富裕同样不是罪过,贫穷与富裕本身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本身并无善恶色彩,我们每个人都梦想富裕,梦想过上富足、安全和稳定的生活。因此,时下社会中的仇富情绪并非直接针对富裕本身,而是针对非法或是不正当攫取财富的富裕。举例来说,袁隆平亦可归入富裕人群,但几乎没有人对袁隆平的富裕表现过敌视或仇视,即是因为其财富来源正当。

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关于龚爱爱购房资金的来源问题,公安机关对龚爱爱是否涉嫌犯罪进行了侦查,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或反映龚爱爱购置房产的资金来源违法,那么,龚爱爱也不应因其富裕而继续受到道德上的质疑或非难,除非有证据证明她的富裕来自非法活动或是与非法活动有关。

假如我们无视法治,不加思考的仇富,那么一段时间以后,我们整个社会就不再有人敢富,所有人将永远一体贫穷,这无疑是与党和政府领导整个民族走向繁荣昌盛的基本目标相违背的。

因此,即便处于转型期矛盾纷杂的社会状态,我们亦应坚持这样一个规则:依法对通过犯罪活动攫取财富的富裕者予以打击,依法对并非通过犯罪或违法活动而赢得财富的富裕者予以保护。只有这样,才能激发我们民族的创造力,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事业不断前进。

二、多重户籍的现象和龚爱爱是否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多重户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并不鲜见,甚至在局部地区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而且买卖特定城市户籍的现象更是从来没有停止过。单就户籍本身来讲,其并无经济价值。但在当下的国情,北京等地的户籍则因附着于其的各项福利待遇和其他好处而被人们所追求。 换句话说,龚爱爱拥有多重户口并非孤例。

本月以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中国网等媒体就分别报道了黑市买卖北京户口的价格猛涨、最高达80万元人民币一事。然而对于此类现象,报道的媒体也好,舆论反应也好,均没有像对待龚爱爱一样表现出任何质疑或是有罪想像,似乎大家热衷讨论的是北京等特定城市生存下去的艰难,却回避或无视其中是否存在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或证件这一点。

在本案中公诉方也控诉了龚爱爱涉嫌买卖北京户口的行为,但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龚爱爱有买卖的行为。同样,现有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龚爱爱实施了伪造的行为。这两个问题经过一上午庭审,相关细节已充分为公众所知晓。

  • 责任编辑: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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