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榆林讯(记者 马广浩)今天(9月24日)上午,“房姐”龚爱爱一案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在榆林靖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称,2005年,被告人龚爱爱在北京市北辰绿色家园购房时认识售楼人员张某(另案处理),张某称购房可带北京户口。之后龚爱爱给了张某30万元用于为本人及女儿李某购买北京户口,后张某通过他人为龚爱爱和其女儿办理了两个北京户口并交给龚爱爱。 2006年8-9月,龚爱爱委托时任神木县公安局政委何生发(已死亡)给她重新办理一个户口,并提供了龚仙霞的名字。2007年3月,龚爱爱到何生发的办公室拿到了户籍信息为:龚仙霞,女,身份证号码1423261196408086929的户口本,后用该户口本到神木县公安局的派出所采集了自己的人像办理了“龚仙霞”的居民身份证。2009年,龚爱爱使用该身份证办理了神木县神木镇东兴南路西亚华佳苑02幢1单元1001号房产一套的初始登记;2011年,龚爱爱使用该身份证在神木县工商局注册为神木县艾丽莎购物有限公司和神木县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2012年,龚爱爱将其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滨河南路东侧的一处房产以房权证丢失的原因补办在“龚仙霞”的名下。该户口于2013年1月19日被神木县公安局注销。 2008年10-11月,龚爱爱又委托何生发给她办理一个名为龚爱爱的户口。2008年12月,龚爱爱到何生发办公室拿到了户籍信息为:龚爱爱,女,身份证号码142325196605053505的户口本,后用该户口本到神木县公安局的派出所采集了自己的人像办理了与其原来的身份证号码不同的“龚爱爱”的居民身份证。该户口已于2012年1月6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重户后注销,但龚爱爱的身份证未被收回。2012年12月,龚爱爱将其位于神木县滨河路南段东侧的一处房产的产权证办理在身份证号码为142325196605053505的“龚爱爱”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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