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甘肃初中生发帖造谣被拘 专家呼吁解除强制羁押

www.fjnet.cn 2013-09-22 21:30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为什么要对一个刚满16岁的初三学生采取强制羁押手段?难道只有拘留才能消除其上网造谣这一 ‘犯罪手段’?” 针对 “初中生发帖造谣被拘”一事,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认为“不管其构不构成犯罪,目前都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强制羁押”。

9月17日下午,在学校上课的初三学生杨某被警方带走。警方在通报中称:杨某在其微博、QQ空间发布虚假信息煽动民众游行,“情节严重,发帖转载500次以上”,16岁的杨某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此事一经报道,立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更引起了法学界对本案的讨论。今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他只是个16岁的初三在读学生”,洪教授认为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了四类特别程序,其中之一就是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规定中强调,对于未成年人羁押性措施要少用、慎用,尽量不用。

洪教授指出,当地公安机关应认识到该嫌疑人的特殊情况,辨别其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中强调的应该保护的群体。未成年人涉嫌此类犯罪的可以不予羁押,可以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要求其监护人对其进行看管,或者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等措施。本案嫌疑人是通过网络寻衅滋事,只要限制其犯罪手段——上网,就可以达到解除手段犯罪的效果。

如果当地公安机关坚决认为对此嫌疑人需要进行拘留处理,洪教授表示,希望公安机关根据嫌疑人具体情况,认识到对其没有羁押的必要性,不报检察机关申请批捕,希望检察机关对其不予批捕。

洪教授称:“他只是在网上散布谣言,不让他上网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对他采取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希望尽快解除羁押。”

对于嫌疑人是否造成了群众闹事的事实,是否有煽动闹事的主观目的,洪教授认为目前很难界定,需要公安机关对整个事件进行进一步的审查。(杨孟辰)

  • 责任编辑:徐家傲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