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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新规 不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将追责

www.fjnet.cn 2013-09-22 13:17  潘从武 来源:法制网 我来说两句

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未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将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今天正式对外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中明确规定的。

该《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绩效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并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的应急能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气象灾害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防范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分布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予以公告。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办法》明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提高气象灾害预报、警报的准确性、时效性,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按照职责和公共服务需要及时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电子显示屏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

《办法》特别强调,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公众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不得拒绝传播、延误传播、更改、删减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的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办法》严格规定,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未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相关监测信息的;未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时,未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处置不当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记者 潘从武)

  • 责任编辑:张海燕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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