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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高校让新生签自杀免责协议 校方已修改条款

www.fjnet.cn 2013-09-21 09:35  何东霞 来源:工人日报 我来说两句

近日,广东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有新生反映,他们被校方要求签订一份《学校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一条款明确规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消息传出,有社会舆论指出这是学校在推卸责任。目前,校方回应本报记者采访称,条款确实存在不妥之处,已对其进行修改。

据了解,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邮寄给新生的《学校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中,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共列举了5种由学生承担责任的情况,其中第5项协议规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对此,一些新生认为学校有点“不近人情”。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国高校屡有学生自杀事件发生,很多高校也通过在校内设置心理辅导室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而家长和校方因责任界定引起的纷争屡见不鲜。对此,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咨询中心咨询督导师、资深心理咨询师陈灿锐认为:“学生自杀有个人性格因素,然而学校可以通过心理教育、咨询与干预来预防悲剧。该校的这条规定,既无情又冰冷。”

记者随后联系采访该校,校方回复记者称,该协议参照了其他高校的普遍做法,已沿袭了10年之久,“内容共30条,对作为教育者的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大学生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都作了全面介绍,重在宣传教育,校方并不想因此推卸自己的教育和管理责任。”

校方称,目前他们认识到有关“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这一条款,在文书表述、思维视角等方面确实存在不妥之处,观念上、方法上略显陈旧老套,缺乏人性关怀。“在此,虚心接受质疑学生和媒体的意见,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蓝荣富律师认为,协议书的上述规定没有法律效力。“上述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校方作为管理者,对学生负有管理、教育以及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校方要求学生签订所谓的‘免责协议’是无效的。”

“对于学生在学校内发生自杀或自伤行为,学校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职责等,如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他表示。(记者何东霞)

  • 责任编辑: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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