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时政 > 正文

“以房养老” 政府应不越位不缺位

www.fjnet.cn 2013-09-16 07:21  杨涛 来源:西安晚报 我来说两句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分析认为,此举对于解决老人养老资金难题、盘活已有房屋资源等将起到积极作用。(9月14日《西安晚报》)

“以房养老”并非我们的独家发明,美国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产生了这种养老模式,而我们国家一些城市的银行也进行过试点。按理说,国务院鼓励探索“以房养老”,给公众增加了一条养老的渠道,何乐而不为呢?但是,从网上反映来看,对此表示疑虑甚至是批评的竟然不在少数。联想到前不久网络上关于延迟退休的讨论,我们就不难理解这种疑虑,有人是在担心,政府是不是借“以房养老”推卸自身的责任呢?

因此,厘定政府在“以房养老”中的责任与权力边界,政府在“以房养老”以及相关的问题上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恐怕才能打消公众的疑虑,“以房养老”才可能得到顺利推行。

首先是政府的“不越位”。“以房养老”是一种市场行为,是由银行与顾主完全自愿的行为,而不能把它理解为政府行为,通过政府自上而下强制推行的政策性行为。本来,“以房养老”是一个纯粹的市场行为,并不需要特别说明,但鉴于一些地方政府的工作惯性,恐怕可能将其作为一种政府行为来推动,这就容易引发民众对于政府是否以此作为推卸养老责任的疑虑,因此,各地在探索“以房养老”这种模式中,一定要强调自愿。

另一方面,政府在“以房养老”的相关问题上更不能缺位。说到底,“以房养老”在目前的养老模式上只可能是一种补充形式。说到底,政府在养老问题上仍然要起到主导作用,并不能因为新增加了“以房养老”这种新型养老模式而减轻自身的责任。政府既不能推卸养老责任也不能减轻养老责任,这就要求政府仍然在大力推行完善社保体系,在推进社保资金安全和增值保值上,在统筹城乡养老公平、企事业与公职人员养老公平上,要积极作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在有关推迟养老金发放问题上,要慎重小心;在养老问题决策上,尽量要进行立法听证,达成社会共识。

政府在“以房养老”上的不能缺位还体现在对“以房养老”的政策和法律完善上,要尽量给“以房养老”提供有益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比如说,在“以房养老”上一个最大问题是,根据目前的法律,住宅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最长是70年,如果“以房养老”,土地使用权所剩无几,哪个银行愿意接盘呢?其实,“以房养老”遇到的问题远不止于此,比如未来房价的不确定性,房屋本身使用寿命等,政府应当好好地考虑这些银行和公民可能遭遇的法律与政策难题,能通过法律完善解决的就加快立法步伐,能通过政策解决的,就尽快调研出台相关政策。

“以房养老”模式推出,也并非子女义务的豁免。因此,有了“以房养老”模式,子女仍然须赡养父母,如果父母不愿意“以房养老”,子女不能强迫。即便父母进行了“以房养老”,仍然需要子女赡养的,子女也不能拒绝。当子女以父母进行了“以房养老”拒绝赡养时,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为父母们提供司法救济,争取他们的合法权益。杨涛

  •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