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要求杜绝用未取得校车标牌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www.fjnet.cn 2013-09-13 18: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一是抓紧出台《条例》实施办法。尚未出台《条例》实施办法的省份要发挥省级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作用,加快《条例》实施办法制定进度,争取尽快出台。要设定合理的过渡期限,细化完善《条例》要求,对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 二是加快制订省级校车服务方案。要按照部际联席会议印发的《省级校车服务方案基本内容》,结合本省实际,加强对县(市、区)级校车服务方案的指导协调,加快省级校车服务方案制订进度,按照“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发展公共交通、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原则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把校车服务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体系。 三是全面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要督促县市政府建立健全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制度,县市要督促学校和幼儿园落实配备随车照管人员、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等各项制度。尤其是要加强过渡期安全管理,确保过渡期内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都取得校车标牌,所有校车驾驶人都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由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校车。 四是切实加大检查治理力度。近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校车、接送学生车辆集中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在秋季开学后开展一次专项治理。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由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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