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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检察机关多举措对接新刑诉法严防冤假错案

2013-09-13 14:34:22 卢俊宇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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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苏州9月13日电(记者 卢俊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刑诉法的修订进一步优化了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和程序设置,同时检察机关也面临新的挑战,面对需要破解的新难题、亟待完善的制度等。长三角经济圈的明珠、改革开放前沿的城市苏州,检察机关有着怎样的思考?什么样的应对之策呢?带着这样的疑疑问,记者走进了苏州检察机关。

对接刑诉法搭载信息技术快车

2013年2月1日,随着全国首个完整意义上的“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在苏州全市政法机关全面试运行,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的信息系统不再是“不相往来”的“孤岛”,也从着力推进自身执法规范化走向了促进政法部门共同规范执法、公正司法的新阶段,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了新路径。

“平台的建立,进一步拓宽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渠道,公安机关发破案信息、社区矫正活动信息均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减少了监督盲区。”苏州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君悦介绍说。

今年2月10日,在昆山市检察院通过平台审查起诉一起诈骗案时,发现同案犯蒋某信息栏内空白,无刑拘证编号,这些说明公安机关没有对蒋某采取强制措施或网上追逃。于是昆山市检察院立即向公安机关提出上网追逃建议,随后被公安机关采纳,犯罪嫌疑人很快被抓捕归案。

2012年1月,一场“技术革新”在昆山市检察院悄然进行——铺设与看守所之间的专用光缆,安装全方位摄像头、音视频采集、显示和存储设备,研发讯问笔录同步修正软件和示证软件……

通过该系统,承办人在检察院内面对显示屏,即可实现对身处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隔空讯问”;讯问时,办案检察官可以同步修正讯问笔录,防止书记员记录有误;清晰的音视频,甚至可以捕捉到讯问对象细微的心理变化……信息技术让承办人“足不出户”对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目前,苏州两级检察院已实现远程视频讯问系统全覆盖,利用该系统规范讯问七成案件,节约了近10%的办案时间,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案多人少矛盾得以进一步缓解。

运行多年,苏州检察信息化带来了刑事诉讼效率风暴,也给他们对接新刑诉法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审讯同步录音录像,规范实现“镜头监督”

刑诉法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它重大犯罪案件的讯问过程,要进行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苏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邓根保介绍,苏州公检法于2012年11月会签《讯(询)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定(试行)》,把“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扩至外国人犯罪案件、毒品案件等。截至目前,全市公诉部门受理的案件60%以上移送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其中常熟市检察院基本实现案件全覆盖。

2012年,在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田某某抢劫案中,田某某在公诉环节及开庭时均辩称其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在公安机关诱供、体罚方式下形成的,而且当时没有仔细看笔录。在案件公开庭审的情况下,公诉人当庭播放了被告人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录像中其神情自然,话语流利,而且显示他在详细看过笔录后才签字,而录像中侦查人员规范执法、讯问文明。经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田某某最终认罪伏法、不再提出异议,法院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

苏州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王勇说,自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机制执行以来,上诉率逐年下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检察环节的翻供率同比下降了19.1%;庭审翻供率同比下降了33%;使用录制资料成功批准逮捕123人;使用录制资料成功审查起诉和庭审被法院采信111人。

推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规范化 严保案件质量

有罪推定、重主观轻客观等陈旧司法理念以及由此引发的刑讯逼供、诱供等恶习,是绝大多数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根源和成因。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突出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苏州市检察机关首先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上着手进行了改革,改革重点强调保障案件质量,调整案件审查报告体例,形成对客观性证据高度重视的倒逼机制,纠正陈旧的刑事司法理念,从根源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据了解,苏州市检察机关按照江苏省检察院2008年制定的《江苏省检察机关公诉案件案件审查意见书(一审)制作指导意见》制作案件审查报告,并下发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在审查报告中,他们调整了案件审查报告证据撰写顺序:先摘抄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证据,再摘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最后才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这样就形成了引导承办人对客观性证据高度重视的倒逼机制,从而保障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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