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十四岁男孩为救人溺亡 父母要被救者家长承担赔偿

www.fjnet.cn 2013-09-13 12:15   来源:浙江在线 我来说两句

年,方某和李某两夫妻,从四川老家来余姚打工,在梨洲街道安了家。

平时,夫妻靠在家替人加工产品赚钱,虽谈不上富裕,但也自得其乐。

让夫妻俩欣慰的是,儿子小栋今年14岁,乖巧听话,读初中一年级。

5月12日下午2时,夫妻俩正在家中忙活,懂事的小栋做完作业也跟着帮忙。

邻居家的小军与小栋同岁,跑来约小栋出去玩,两人还叫上了另一个小伙伴小春。

村庄附近有一个小水塘,周围用铁丝包围着,但有扇门没锁住,三个孩子趁机溜了进去。

平日里,小军最调皮,胆子也最大,他抢先靠近水塘试水深浅,重心不稳,突然滑下水塘。

小栋见状,迅速拿起岸上一条两米长的绳子,打算拉小军上岸。

因为力气太小,他无法把小军拽上岸。

眼看小军马上要沉下去,小栋扔下绳子蹚下水塘,试图用手去拉在水中挣扎的小军,可是自己也沉了下去。

岸上的小春,连忙朝四周大声呼喊。附近的建筑工人赶来,跳下去救人。

不一会,小军被救了起来,可小栋迟迟未找到。直到消防队员赶到现场,才把小栋捞了上来,此时他已停止了呼吸。

小栋遇难后,他的父母很伤心!

他们认为:小栋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小军的家长,作为小军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定赔偿义务。

同时,水塘边虽有护栏,但没有大门锁住,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造成安全隐患。水塘的所有者、该村村委会及水塘的实际承包人,应当承担管理欠缺的责任。

几方人多次交涉无果,小军家长也表示没有经济能力赔偿。

今年7月中旬,小栋父母将小军及其家长、该村村委会和水塘承包人,都告上了余姚法院,要求小军及其家长承担30%、村委会承担20%,水塘承包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余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见义勇为而遭受的损害,受益人到底是否需要补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没有侵权人,或不能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在侵权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权人或不能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如果赔偿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对见义勇为仅作道德评价,不足以传递社会的正能量。只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更好地彰显见义勇为的精神。”综合考虑小军家庭的经济状况,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小军及其父亲共同赔偿小栋父母3万元,该村委员会赔偿小栋父母7万元,水塘承包人赔偿小栋父母3万元。(都市快报 程潇龙)

  • 责任编辑:张海燕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