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释法:网络反腐如非故意失实不构成诽谤
www.fjnet.cn 2013-09-10 06:41 何欣 来源:北京晨报 我来说两句
【解读】 “500、5000次”经过实证研究专业论证 对于点击、浏览次数和转发次数的制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考虑到转发信息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经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本项对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与被转发次数,在数量标准上作了区别规定。” 网上辱骂恐吓他人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孙军工表示,正式基于这点认识,《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按照《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也将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孙军工说。 除了在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按照《解释》规定,对于在信息网络上以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将按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公诉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自诉案件。这意味着,“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解释》对“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也做出了规定:即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解读】 过度限制公诉范围无法保障公民权利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考虑到网络诽谤行为的匿名性、智能性和高度危害性,如果对于诽谤案件的公诉范围仍然过度限制,势必使得公民个人举证不能,因而无法充分保障自身权益,也无法实现社会秩序的良性维持。” 林维认为,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必须考虑到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合理适度地扩张公诉范围,完善信息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通过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及时对此类犯罪加以惩处,实现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和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维护。 “《解释》对该问题作出了适当的规定,既保证了公民个人权利的自我行使,同时也保证国家刑事司法权的适度介入,使得刑事司法权能够作为最后的保障适时介入,维持信息网络秩序的健康发展。”林维说。 “网络水军”行为或将触犯刑法 《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即“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记者了解到,“有偿发帖”必须以发帖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对于“有偿删帖”,则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孙军工告诉记者,当前,一些“网络公关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删帖”业务,但删除的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广大网民发布的真实信息。国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用户正常的、合法的言论和信息交流活动。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删除信息网络用户发布的真实信息的行为,既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 【解读】 发布真实信息勒索他人也可认定敲诈勒索 孙军工强调,这条规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虚假信息”的表述。因此,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勒索公私财物的,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人民法院对利用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作了大量判决,特别是对在网上寻找所谓的负面信息进行综合、加工整理,选定目标对象并以在网上发布或扬言利用自己的媒体资源发布负面帖子、揭露对方隐私为由向被害人施加压力、索要财物的案件等。《解释》是在刑法规定的框架内总结、提炼了以往司法实务的经验。 本版撰文 晨报记者 何欣 新闻背景 为何出台 《解释》?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5.91亿,手机网民规模已达4.64亿。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迫切需要,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两高对外颁布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心情版
-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 [ 09-09]网络空间“罪”与“罚”——解读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五大焦点
- [ 09-09]两高: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或判刑3年
- [ 09-09]两高司法解释明确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认定
- [ 09-09]两高:网络造谣诽谤现象突出 炒作呈组织性特征
- [ 09-09]两高:以发帖删帖威胁索财按敲诈勒索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