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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释法:网络反腐如非故意失实不构成诽谤

www.fjnet.cn 2013-09-10 06:41  何欣 来源:北京晨报 我来说两句

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中明确规定,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网络反腐”中的发帖人,如果没有诽谤的故意,将免责。此外,有偿删帖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仍有偿发帖的单位和个人,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释》将于今日起施行。

利用他人原始信息毁名誉也构成诽谤

《解释》第一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几种网络发帖行为属于刑法第246条中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即“网络诽谤”。

首先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其次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也要以诽谤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的规定。

【解读】

“网络反腐”如非故意失实不构成诽谤

对于当前轰轰烈烈的“网络反腐”、“微博反腐”等行为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诽谤信息转发超500次将被追刑责

“网络诽谤”达到什么样的程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释》也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将会被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一年内多次实施“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定罪。

如诽谤信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以及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便可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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