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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就网络犯罪8方面问题做出规定

www.fjnet.cn 2013-09-09 20:28  华春雨、杨维汉、陈菲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根据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等几种情形之一,应当被认定“情节严重”。但孙军工同时表示,若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孙军工说,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但不符合其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不能认定为诽谤罪,这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保护网民表达权,最大限度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按照中国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为了准确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正确适用公诉程序,司法解释列举了可认定为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7种情形,分别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等。

“司法解释对该问题作出了适当的规定,既保证了公民个人权利的自我行使,同时也保证国家刑事司法权的适度介入,使得刑事司法权能够作为最后的保障适时介入,维持信息网络秩序的健康发展。”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教授说。

在为诽谤罪划定标准的同时,孙军工特别针对当前人们利用互联网举报、揭发腐败的“网络反腐”行为进行了强调。

“‘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孙军工说,广大网民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孙军工强调:“即使检举、揭发的内容部分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谢望原也认为,对于那些出于维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目的,提出监督、批评性意见的,切不可以诽谤罪论处。

针对网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可追究寻衅滋事罪。按照中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认为,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信息社会,对“公共场所”概念做符合信息社会变化的解释是可以接受的,互联网各类网站、主页、留言板等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场所”属性。

此外,针对当前互联网上通过“发帖”或者“删帖”的形式,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针对网络公关公司雇佣,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在互联网上集体炒作某个话题或人物,进而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人或产品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可认定非法经营罪。

“在司法实务中,只要司法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枉不纵,就一定能够有效控制犯罪、净化网络环境,同时保障公民正当的言论自由等权利。”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说。

  • 责任编辑:黄晓夏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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