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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铁发生情杀命案 地铁公司被判赔20%

www.fjnet.cn 2013-09-07 07:39  林霞虹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四号线发生情杀命案 地铁公司被判赔20%

两审法院均认为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报讯(记者林霞虹通讯员范贞、夏瑶瑶)两年多前,因怀疑女友感情背叛,四川籍男子手持菜刀在广州地铁四号线将其残忍杀害。案发后,凶手被判死刑却分文未赔,死者家属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地铁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0%补偿责任,向死者家属赔偿45403元。地铁公司不服上诉后,广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血案发生在地铁站

2011年3月5日19时许,广州地铁四号线新造站人来人往, 22岁重庆女子阿莹(化名)打算当晚去妹妹家住,第二天乘飞机回成都。她拖着行李箱刚走上A1出口自动扶梯下行至地面时,前男友顾万军迎面走来拉住她质问:“为什么不回我短信?”阿莹想挣扎着逃走。纠缠了几分钟后,顾万军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辣椒粉朝阿莹撒过去,然后抡起菜刀对阿莹的脖子、肩膀一通猛砍。半小时后,阿莹当场死亡,顾万军拨打报警电话投案自首。

当时正值下班时间,是地铁人流量的高峰期,地铁站保安霍某看到顾万军拔刀行凶,被这“亡命之徒”的疯狂行为吓蒙了,赶紧打电话请同事支援,还没有采取任何行为制止,命案就已经发生了。

2011年9月15日,广州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顾万军死刑,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227015元。判决后,顾万军并未向死者家属进行任何经济赔偿。

死者家属状告地铁公司

阿莹是重庆荣昌人,老家还有一个未满3岁的女儿。死者的母亲和女儿认为地铁公司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总额的20%,即45403元。

去年11月23日,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原告方认为,当地铁站保安到达现场时,顾万军仅是按住阿莹,还没有拿出刀。后来,眼看凶手挥刀连续砍向阿莹,地铁站保安没有采取任何行为制止、阻碍歹徒行凶,导致阿莹当场死亡。被告地铁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顾万军没有赔偿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番禺区法院认为,事发当晚,被告在经营场所内未能及时有效地防止和制止争斗事态的恶化,说明其在经营管理上确实存在过错,致使被害人在该环境中遭受侵害。根据被告地铁公司在本案中的过错,应当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向原告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害人追偿。

地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责任编辑: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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