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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审批制度改革:“放”不到位“管”常缺位

www.fjnet.cn 2013-09-04 18:24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实是很难的事。难在何处?其中重要一点是如何搞好“放”与“管”的结合。改革的总目标是否定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管制型政府”模式,建立“服务型政府”,因此,对那些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自然是以“放”为主。但服务型政府也不是不“管”,许多服务实际上是通过“管”来实现的,叫做“管理也是服务”。所以问题的症结在于搞好“放”与“管”的结合。现在的问题是“放”的肯定不到位,而“管”的又常常缺位。

让公民拥有主动或自主权的“放”的原则

先说“放”。要想“放”到位,必须先解决一个过去形成的“思维定势”,就是“社会的一切”要由政府主导,对老百姓是“你的行动我做主”。这必然表现为审批“多如牛毛”。现在必须从“人民是国家主体”角度出发,把很多权利还给人民,而不是限制它。表现在审批上,就会得出这样的逻辑:当公民从事一般的并不损害别人和社会利益的劳动时,就要让公民自主决定而无需审批;当他们从事涉及别人或社会利益的劳动并有损害可能时,虽应审批,但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一定损害而制定苛刻的审批条件,形成“刁难性”审批;即使它会损害别人权利而需管制,也应以监管手段为主,而不能把重点放在前置审批上。

一般人认为,审批就是政府的单边“把关”过程,这并不错,但并不完全。审批的本质应是:公民根据自己的主权从事某种活动时,国家和政府根据以往经验预设了防止发生损害别的公民权益的机制——它一般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决定的形式存在——并据此进行必要审查的行为。这样的理解,体现了一些新的原则:

第一,公民主权原则。它揭示的是:公民是社会主体,是主权承载者;公民正常行为是主权的表现,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公民的主动行为构成了审批的前提;政府的服务性质决定了它有责任帮助公民完成审批;而公民不损害别人利益的行为则不要审批。

第二,政府权力有限原则。政府的审批行为只发生在必要场合,即公民行为有可能损害别人利益;是否可能损害别人利益,并不是政府随意认定,需要以以往经验为根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法律、法规与国家决定;政府审批行为必须依法而行,一切在法律的框架内。

这些原则就是服务型政府的原则,它的目的不是管制,而是服务,审批本身也要体现服务的固有内容。今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也已经清楚体现了这些原则。比如,强调了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

  •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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