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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违规吸烟立罚50元拒不改正罚200元

www.fjnet.cn 2013-08-28 12:34  刘畅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控烟条例”二审现大幅修改

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白天主持召开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备受瞩目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控烟条例”)进入二审程序。记者现场获悉,本次“控烟条例”针对初审意见进行了大幅修改——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部分特殊室外公共场所明确为“禁烟”范围;借鉴香港经验,对“限制吸烟场所”设三年时间过渡到禁止吸烟场所;12个执法部门精简至7个;对违规烟民的处罚将“逐级重罚”,最高可达500元。

拒不改正罚200元

在首次审议及听证中,许多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听证代表提出,对个人的罚款处罚要简化执法程序,同时一次罚款500元的金额过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确定,不能“一刀切”。同时,500元罚款若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既起不到震慑作用,也会削弱法律尊严。

对此,二审稿将对违规烟民的处罚修改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有威胁、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室内工作和公共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全“禁烟”

而在初审及公开听证中,有委员及听证代表提出,一审稿规定的禁烟范围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要求的禁烟范围不完全一致,应当做相应调整。对此,二审稿第九条、第十条将“禁烟”的范围明确为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部分特殊室外公共场所。

另外,二审稿删去了机场候机隔离区作为限制吸烟场所的规定,要求禁烟。

酒吧、歌舞厅等“限烟”三年

二审稿借鉴了香港经验,对“限制吸烟场所”设置了三年过渡期,明确规定为:“酒吧、歌舞厅、茶艺馆等服务场所,按摩、桑拿、洗浴、水疗、水会、足浴、休闲会所、休闲中心等营利性场所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为限制吸烟场所;限制吸烟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并应当划定或设置非吸烟区(室)”,三年后,上述场所应“禁烟”。

执法部门 12减至7个

公务和公共活动禁烟  

在民意调查、听证会以及初审中,12个部门“多头执法”的形式饱受诟病的,曾被听证代表形象地形容为“多个和尚挑水没水吃”,“和尚”太多,最后谁也管不好。对此,经研究后,二审稿认为多部门执法体制借鉴香港、哈尔滨、青岛等城市做法而设立的,有利于提高控烟执法的可操作性,降低行政成本;同时,多部门执法体制将另设“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对此,二审稿对12个执法主体精简为7个,并据此将各个部门的职责加以集中明确,同时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审稿还规定“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得使用烟草制品。不得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烟草制品”。(记者刘畅)

  • 责任编辑: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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