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时政 > 正文

教育部:非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外供学籍信息

www.fjnet.cn 2013-08-24 11:24  张维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教育部近日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教育部要求,要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学生学籍号一人一籍,终身不变。

办法规定,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办法明确,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学校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据悉,今后,教育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经费和其他经费时将与办法实施情况和成效挂钩。-记者张维 法制日报

  • 责任编辑:黄晓夏  黄晓夏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