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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拳整治“诈弹” 专家称应加大经济处罚赔偿

www.fjnet.cn 2013-08-14 06:45   来源: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诈弹”的巨大现实危害

直接经济损失、浪费公共资源、引发恐慌,并影响公共安全感

宁信其有不信其无,哪怕是“诈弹”,也要当“炸弹”来对待。这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所有相关部门的不二选择。北京市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起淮表示,不能小看“诈弹”电话,虽然是虚假的威胁信息,让人虚惊一场,但为此付出的代价却是实实在在的,也是巨大的。

“诈弹”带来的现实危害有哪些?以航班“诈弹”为例,其主要表现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航空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飞机因为“诈弹”返航,公安机关、航空公司和机场为保障航班安全进行的应急处置,会耗费大量人力和物力。机场因为飞机返航、备降、二次安检,也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2012年“8·30威胁深航爆炸案”为例,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显示,深航航班由于备降武汉天河机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20万元。有人估算,有的航班“诈弹”会让航空公司损失上百万元。

相比航空公司这些看得见的直接损失,“诈弹”威胁造成的公共资源浪费更值得关注。航班接到恐怖威胁信息后,备降机场当地的公安民警、武警官兵、消防人员、医疗急救等联动部门需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航班虚假威胁信息白白占用了这些应该用在社会最急需之处的公共资源。同样在“8·30威胁深航爆炸案”中,多部门总共投入200多名工作人员,车辆20多台。

对乘客来讲,航班延误给乘客造成的时间成本、经济损失,以及因恐怖威胁所遭受的心理伤害,更是难以估量。有时还会引发次生伤害,如受惊吓的乘客在紧急撤离中不幸受伤。

对公众来说,“诈弹”还会带来心理上的威胁和阴影,引发恐慌,并影响到公共安全感。“诈弹”多了,长此以往,难免会伤害到公众心理,对公共安全产生担忧,从而导致出行旅客担惊受怕,在公共场所也不得不瞻前顾后。

严惩“诈弹”才有安全感

扔“诈弹”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

鉴于“诈弹”巨大的现实危害,我国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这一规定,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公共安全,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

法律利剑高悬,我国司法机关对“诈弹”进行了严打重罚。公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对“诈弹”案件从重从快打击,不得降格处理,一律以刑事犯罪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3个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刑事案件加强指导,特别强调依法从严打击“诈弹”威胁航班等公共安全犯罪。

据了解,近期发生的“诈弹”案已陆续进入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程序,有的已开庭审理,有的“诈弹”制造者已获刑。

提高人们公共安全感,就得让人不敢扔“诈弹”。不少人建议,追究“诈弹”犯罪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该加大经济处罚赔偿责任。对此,方鹏认为,加大经济惩罚力度,让犯罪分子承担更大的犯罪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诈弹”事件的频繁发生。比如针对航班“诈弹”,有的国家最高可处以20年以上监禁和20万美元罚款。

在我国近两年的“诈弹”案件中,除今年2月“合肥ZH9786航班恐怖威胁案”犯罪嫌疑人赔偿航空公司8万元外,还没有看到其他“诈弹”案件中的航空公司和乘客获赔的消息。方鹏表示,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乘客和航空公司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即使犯罪嫌疑人“赔不起”,但还是“应该赔”。因为在法律上,“该不该赔”和“赔不赔得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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