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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征管新规下月起实施 因质量问题退货可退税

www.fjnet.cn 2013-08-10 12:56  满朝旭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了车船税征管相关问题,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因质量问题退货时可退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公告,明确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车船质量问题被退回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这一点跟即将在10月1日实施的“汽车三包”有很大关系,三包规定在1月份出台的时候,有人就在问,如果有问题的车达到了退换的标准,其中已交的税是否可以退,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了。

公告还称,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此外,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关于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告再次强调,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载的排气量毫升数确定税额区间。(记者满朝旭)

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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