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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让刚出生的孩子颠沛流离?——陕西富平医生贩婴案背后的反思

www.fjnet.cn 2013-08-09 16:44  石志勇 付瑞霞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婴儿被拐“买家”难辞其罪

经警方初步调查,富平医生涉嫌贩婴案系一起跨省拐卖婴儿团伙案件。7月16日晚,医生张某以“婴儿患有先天性疾病”为由,诱使家属放弃对婴儿治疗并交由自己处理。在这一过程中,张某与山西的犯罪嫌疑人潘某取得联系,17日3时,潘某、崔某从张某家中以2.16万元将婴儿买走,后又以3万元将婴儿贩卖给其他犯罪嫌疑人。

随后婴儿又被多次转卖,当最后的“买家”,家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梁庄镇的朱某得到婴儿时,他所付出的价格已经加码到近6万元。朱某为何要买婴儿?据当地警方调查,朱某已经生了三个女儿,受传统思想影响怕人瞧不起,心里一直想生个儿子。

4日凌晨,警方将婴儿解救。而在短短20天里,这名婴儿已被转卖三次,漂泊三省,价格也从2.16万元一路涨到3万元、5万元、5.98万元。这起贩婴案形成环环相扣、流程清晰、手法熟练的作案链条,凸显出我国当前人口拐卖犯罪现象的严重性。

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认为,拐卖儿童犯罪屡打不绝与买方市场需求旺盛密切相关。我国一些地区民众受传统观念影响,“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和“男女双全”的思想根深蒂固,导致这些家庭把人口作为商品买卖,没有儿子就买儿子,没有女儿就买女儿。

与此同时,法律制度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张志伟说,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该条第6款同时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据记者了解,因为该条第6款的规定,目前拐卖案件中,买家在司法实践中几乎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有个案被刑事处罚的,也都是缓刑处理。收买行为不被追责,客观上纵容了非法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助长了拐卖犯罪的气焰。

  •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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