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韩红挪用车牌被查获 被处以5000元罚款并记12分

www.fjnet.cn 2013-08-04 08:19  侯莎莎 来源:北京日报 我来说两句

北京交管部门官方微博“北京交警”昨晚通报,当日中午,歌星韩红驾驶一辆挪用号牌的车辆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处以5000元罚款。

昨天13时10分,一辆黑色路虎小客车行至东城区南小街东四十条路口时因涉嫌挪用车辆号牌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将车辆驾驶人韩红及车辆带至东城交通支队机动大队进一步调查。

在接受调查时,韩红承认了挪用号牌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挪用号牌将被处以5000元罚款并记12分。

东城交通支队依法对韩红处以5000元罚款,但因其是军人,有部队单独的驾驶员管理系统,因此交管部门将其移交所在单位进一步处理。

记者了解到,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涉牌违法的处罚已从原来的200元至2000元上升到2000元至5000元。而在本市,容易引发严重后果的涉牌违法,一直被列入“高压线”严厉打击,按照高限处罚。(记者 侯莎莎)

  • 责任编辑:陈玮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