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女士赴瑞士安乐死 美国35州可“自然死” “尊严死”在中国是个比较新的概念,经常有人将其与“安乐死”混为一谈。对此,罗点点解释说,“安乐死”是指人为地无痛苦地提前结束无质量的生命,而“尊严死”则倡导既不提前,也不延后,自然的舒适的死亡,核心理念是“自主选择”,即不论是放弃治疗,还是全力救治,只要是临终者自己的决定,便符合“尊严死”。其实,“尊严死”介于“过度抢救”与“安乐死”之间,不管是安详地“等死”,还是医生协助下的“自杀”,都是对临终者自主选择权的尊重,在这个意义上有相通之处。 今年4月12日,72岁的加拿大温尼伯人苏珊·格里菲斯飞往瑞士,请那里的一个非盈利机构帮她实现安乐死的愿望。格里菲斯患有多系统萎缩症,不能根治,无法缓解,只会不断恶化。 多系统萎缩症患者会丧失运动技能,平衡力会受到影响,时刻受到病痛侵蚀。格里菲斯每隔几小时都会服下强力止痛药,每晚都会因为疼痛而惊醒。她不能骑自行车,不能开车,不能打网球,不能与孙辈们一起吃晚饭,甚至不能安安稳稳地坐下来听一场演唱会。 “这种难以治愈的多系统萎缩症持续了10年。最终,我将会毫无意识地躺在床上,让照顾我的人替我‘照顾’我自己的身体。我不想这样死去。”由于加拿大不允许辅助性自杀,格里菲斯决定前往瑞士结束自己的痛苦。她给加拿大的国会议员们写了一封信,恳请重议“医生辅助性自杀”的合法性。 上飞机前,格里菲斯与亲友们一一拥抱诀别。现场的录音中很难分辨出她们是在笑还是在哭。4月25日,她在瑞士走完了自己的人生。 早在1976年8月,美国加州首先通过了“自然死亡法案(Natural Death Act)”,允许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来延长不可治愈患者的临终过程,也就是允许患者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然死亡。到目前为止,美国35个州都通过了“自然死亡法”。在那里生活的人们只要愿意,都可以通过签署“生前预嘱”,按照个人意愿选择病危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护治疗方法,包括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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