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38号令
www.fjnet.cn 2013-07-26 22:29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我来说两句
二十三、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 二十四、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并删去其中的“人员资格”。 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办理原产地证明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 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并删去第一款、第三款中的“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条,并删去其中的“化妆品”。 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 二十五、删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项中的“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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