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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宋基会巨型雕像未完工即拆 损失谁埋单?

www.fjnet.cn 2013-07-24 07:02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据新华社报道,记者曾在河南宋基会办公楼内张贴的宣传材料上看到,雕像所在项目全称为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及配套项目,是由河南宋基会自筹资金,委托绿城集团代为建设的大型公益活动场所,占地48亩,建设面积19092平方米,总投资超过4亿元。

另据《河南日报》报道,上述活动中心于2005年9月17日奠基开工,整个工程占地222亩。

2011年11月,河南宋基会就曾因这个项目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据当时公开报道,这个起初被定位为“为全省3000万青少年儿童提供一个功能齐全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课外活动场所”的项目,在此后几年逐渐萎缩其公益部分,商业部分却大行其道。据2011年上半年活动中心项目公告牌显示,到2011年,公益项目的用地已减少为不足47亩,不足最初计划的1/5,而总建筑面积缩水为5万平方米,不足最初计划的1/3。而西侧商品房项目“宋基绿城玉园”占地达到160亩,售价高达每平方米2万元。

2011年,在此事曝光后,这个巨型雕像建设一度停工,但现在又被拆除,究竟是什么原因?一个公益机构又何来4亿元的“自筹资金”?公益项目地块上为何出现商品房项目?

据民政部发布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规定: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

在河南宋基会官网上,找不到关于雕像建造、拆除等项目情况介绍。人民网记者7月初曾致电河南宋基会,其工作人员称会将记者的采访要求上报。截至发稿时,尚未得到对方回应。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贾西津:

《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重大投资活动的决议,需提交理事会议,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事实如媒体报道那样,河南宋基会在郑州建造的巨型雕像造价过亿,无论是起初“建”的决定,还是后来“拆”的决定,都应该提交理事会表决。

项目未完工即被拆除,监管部门应该调查其属于决策失误还是故意为之,存不存在资金缩水、转移或者关联交易等。如果是专业知识欠缺或者经验不足等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项目建设和拆除过程中资金损失,参与决策的理事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目前还没有特别明确的、去处罚上述行为的法律依据。如果有理事在这个过程中故意谋取私利,进行资金转移或者关联交易,可能涉嫌私分、侵占或者挪用公益资金,就涉嫌刑事犯罪了。

此外,公募基金会作为面向公众募集资金的公益组织,属于非财政拨款单位,其资金来源绝大部分均属自筹。募捐来的款项,也属于自筹。进入到基金会账目的资金,只要享受了免税,均属于捐款收入。作为公益组织,公募基金会没有任何的私产,每一笔钱,都应该是在阳光下的。河南宋基会应公开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及配套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建造和拆除雕像过程中造成的资金损失情况。

中央财经大学基金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黄震:

我国现有法律允许基金会进行投资以实现保值增值,但对可投资的领域等并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制。只有《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提到“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公募基金会因自身的公益属性,其投资的前提是保证公益支出,如果不能满足的话,将是纯粹的商业行为,违背了公益机构设立的初衷。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地方民政部门负责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登记和监管。但是民政部门没有足够的金融、投资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对基金会进行专业的精准的监管。

建议由不同的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根据业务的接近性,对基金会的投资进行 “接口”管理。例如基金会涉及到理财业务,那么就由金融监管部门对这部分业务进行监管。

实现“接口”管理后,基金会理事会对投资决策会更加审慎,有利于基金会投资的风险控制。

  •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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