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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解读电话实名制:信息不全者需补登记手续

www.fjnet.cn 2013-07-19 18: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规定》的主要内容?

李国斌:《规定》共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一)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含义。《规定》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规定,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界定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活动。

(二)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明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对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规定》明确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三)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规定》从登记主体、登记义务、登记范围、证件类别、证件查验、信息留存、自查和培训等方面,规定了下列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用户出示的证件进行查验,并如实登记证件类别以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名称)、号码、住址信息;有关身份信息和材料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期间及终止提供服务后两年内应当留存;用户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其信息登记和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此外,《规定》借鉴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对个人和单位的有效证件类别分别作了相应规定。

(四)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保护制度。《规定》坚持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并重,明确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护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对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应当严格保密;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发生泄露、毁损、丢失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代理商的管理制度。《规定》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制度,明确规定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对其代理商的信息登记工作实施管理。《规定》中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符合本规定有关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手续。

(六)报告制度。为了保证电信管理机构及时发现和处理严重侵害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行为,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规定》中规定: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发生泄露、毁损、丢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向相关电信管理机构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有关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

同时,《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分别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用户和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作为用户,非常重视其提供的身份信息的安全问题,请问《规定》在用户身份信息保护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李国斌:保护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的安全性是我们首先关注的问题,我们一直非常重视用户身份信息的保护问题。为此,《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加强对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的保护,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在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发生泄露、毁损、丢失时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等,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加大对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保护力度,我们在通过《规定》建立相关保护制度的同时,还专门制定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上述规定就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做了专门规定。其中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保护。

  • 责任编辑: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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