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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频发:企业经营不善铤而走险 相关法规不健全

2013-07-17 08:30:32 黄庆畅 王 莘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我来说两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庭有这样一组数据:该庭审理欠薪类案件,2011年月均119.78件;2012年月均134.42件;2013年月均138件。另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12年全国劳动监察系统共督办欠薪案件21.8万件,较上年增长7.5%。

从这些数据中我们不难看出,欠薪类劳动争议案件正呈逐年增加趋势。

讨回工资真不易

●协商、仲裁、一审、二审……劳动者大多拖不起

在北京打工的东北小伙汪斌,为讨回工资,前后折腾了一年多时间,近日终于等来了北京市二中院的终审判决。

2011年9月,汪斌进入一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事动画制作。从2012年4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包括汪斌在内的80多名员工工资。“我们多次找主管,但从未收到任何答复。” 汪斌介绍,之后公司有断断续续的补发工资,但直到2012年11月,公司依旧拖欠他们每人总计3个月的工资。

2012年11月1日,汪斌等人向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当向汪斌等人支付所欠的3个月工资、25%加付赔偿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就在汪斌等人以为能拿回工资时,公司却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了法庭,称由于汪斌等人擅自离职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法院的传票浇灭了汪斌等人的高兴劲儿,他们只得硬着头皮准备应诉。

今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支付被告所欠的3个月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这一切并没有结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由于工资被拖欠,汪斌等人的生活受到影响。“好多人不敢对家里说,因为家里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不想让父母操心,于是大家开始借钱生活,”汪斌情绪有些激动地说,“我一直靠以前的积蓄生活,差不多都花光了,北京的房租这么贵,一旦不能按时交齐房租,中介公司就要罚钱,1天200元。”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汪斌成为维权主力,前前后后光跑法院就有十多次。仲裁期间,没有聘请律师,汪斌自己担任代理人。但案件移交法院后,恰逢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其中禁止公民个人代理诉讼案件。“本来工资被拖欠就没钱,现在我们还得出钱请律师。” 汪斌说。

汪斌等人从仲裁开始至今,已历时8个多月。这期间,已有好多同事等不到法院最终判决,就和公司达成协议,同意公司支付两个月工资,然后拿钱走人。

汪斌没有放弃和妥协,目前,他找到了一份新的工作,但单位距离租住的家有一个半小时的车程。汪斌说,其实他最初的愿望仅仅是讨回属于自己的工资,而非现在这种局面,但是公司一直拒绝和他们协商,矛盾激化后,他更不可能和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了。

欠薪治理为何难

●有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也有铤而走险的主观故意

笔者试图联系这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执行总裁,询问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缘由,但对方拒绝了采访。

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整治欠薪力度,不断出台政策回应社会需求,但欠薪事件依旧频发,人们不禁追问,欠薪为何如此难治理?

安徽省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陈令剑认为,从企业的角度讲,发生欠薪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多数企业目前受宏观经济影响,资金紧缺,资金链断裂,尤其是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因信贷收缩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等政策环境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从而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日益突出;二是部分中小企业私招乱雇劳动者现象比较严重,薪酬管理制度也不规范,导致拖欠工资情况发生。

汪斌一案的代理律师、北京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殿凯另有看法。在代理的大多欠薪类劳动争议案件中,他发现,拖欠方多为中小型企业,这类企业属于母公司为规避风险而设立的子公司,一旦市场上无利可图,母公司便会停止注资,此时这类企业就面临随时破产的危险,企业员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在所难免。因此,杨殿凯建议劳动者在签劳动合同之前,要尽可能多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避免进入那些经营不善、存在破产隐患的企业。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是欠薪现象频发的重要原因。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牛元元认为,目前我国规制欠薪行为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基本法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过于原则、简单,不利于实践操作。而一些细化的规定散见于各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规定大多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内容已不适应今天的客观现实,并且法律位阶较低,执行中有困难。”

另外,劳动者维权的途径设置也存在一定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胡彩霄认为,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以协商调解先行、仲裁前置、一裁两审为基本架构。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要走完全部程序,至少得一年时间。

“这是成本问题。目前法律制度的设计,使得企业违法成本小而劳动者维权成本高,因此企业敢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但劳动者维权却举步维艰。”牛元元解释道。对企业来说,有雄厚资本作后盾,不受诉讼时间的影响,即便官司输了,大不了支付本该支付的钱。但对劳动者而言,漫长的维权路往往让他们心力交瘁。因此,在欠薪类劳动纠纷中,企业大多选择拖延时间,以达到拖垮劳动者、让其不敢起诉的目的。

有的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不能及时维护权益,也容易助长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现象。杨殿凯说,许多劳动者在欠薪发生后,选择忍气吞声,等待企业主动解决,结果拖欠时间越长,拿到工资的可能性就越小。

如何破解讨薪难

●除完善细化相关法律外,劳动监察部门应有更大作为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认定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达5000到2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达3万至10万元以上,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从而构成追究有关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牛元元认为,恶意欠薪行为入罪,表明国家整顿欠薪乱象的决心,但刑罚方式偏重对企业的罚责和规制,缺少对劳动者权益的直接维护,因此还需完善劳动法等相关民事法律,将原法律中原则性规定修改为具体规定。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也有改革的空间。胡彩霄建议,建立劳动类案件快速高效解决纷争机制,劳动仲裁应当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欠薪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实行即来即调、即来即审的速裁原则,在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的同时,减轻劳动者的诉讼负担。

各级政府的劳动监察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应当承担欠薪风险事前防范职责,通过日常检查巡查活动,规范各企业用工行为;认真审查、核实员工举报,行使行政处罚权,及时保障劳动者权益。杨殿凯认为,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罚权是最有效、最便捷的规制欠薪行为的手段。企业一旦出现欠薪行为,劳动者应立刻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陈令剑也建议,要强化劳动监察大队执法,加强与公安、工商、工会、法院等的协调沟通,对存在恶意拖欠行为的企业及个人,应加大处罚力度,立案查处并一究到底,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黄庆畅王 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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