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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频发:企业经营不善铤而走险 相关法规不健全

2013-07-17 08:30:32 黄庆畅 王 莘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我来说两句

如何破解讨薪难

●除完善细化相关法律外,劳动监察部门应有更大作为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认定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达5000到2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达3万至10万元以上,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从而构成追究有关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牛元元认为,恶意欠薪行为入罪,表明国家整顿欠薪乱象的决心,但刑罚方式偏重对企业的罚责和规制,缺少对劳动者权益的直接维护,因此还需完善劳动法等相关民事法律,将原法律中原则性规定修改为具体规定。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也有改革的空间。胡彩霄建议,建立劳动类案件快速高效解决纷争机制,劳动仲裁应当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欠薪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实行即来即调、即来即审的速裁原则,在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的同时,减轻劳动者的诉讼负担。

各级政府的劳动监察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应当承担欠薪风险事前防范职责,通过日常检查巡查活动,规范各企业用工行为;认真审查、核实员工举报,行使行政处罚权,及时保障劳动者权益。杨殿凯认为,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罚权是最有效、最便捷的规制欠薪行为的手段。企业一旦出现欠薪行为,劳动者应立刻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陈令剑也建议,要强化劳动监察大队执法,加强与公安、工商、工会、法院等的协调沟通,对存在恶意拖欠行为的企业及个人,应加大处罚力度,立案查处并一究到底,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黄庆畅王 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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