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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受害人律师称无罪辩护系“伤口撒盐”

www.fjnet.cn 2013-07-12 06:52  骆倩雯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新闻延伸

刑案律师说案尺度到底有多大

本报记者 金可

近日,“坑爹少年”李某某强奸案代理律师的声明与“无罪辩护”说引起社会热议。作为律师,对于案情哪些话可以说,哪些不能说,说到什么程度,有没有具体的法律约束呢?记者采访了部分律师和相关专家。

“当事人想说的”不一定就能说

昨天,李某某律师的“无罪辩护”说引起媒体普遍质疑,受害人的律师也认为这是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

不过,有律师认为“无罪辩护”说无可厚非。因为律师对当事人是否采取无罪辩护,主要还是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即使律师经过阅卷、会见、调查取证,认为被告人有罪,如果不解除合同,那么,律师须服从当事人意愿,进行无罪辩护。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铭也认为,无论犯罪事实多明显,在最终判决之前,李某某仍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罪人。

而对以上说法,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称之为“张冠李戴”,错把代理制度当作辩护制度。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让说什么就可以说什么。而辩护人则有完全不同的地位和权限,不论是相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还是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都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责任提出了相同的要求,“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洪道德认为,律师在担任辩护人后,如何进行辩护,只根据事实和法律,不看任何人的眼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律师辩护,但无权要求律师如何辩护;辩护律师也不能放弃独立地位,曲意迎合被告人,更不应当为了达到所谓的辩护效果,而歪曲事实、曲解法律。

“当事人不想说的”合同保密

当事人让说的不一定能说,那当事人不想让说的,律师有没有权力披露出去呢。

为防止律师“乱说话”,新《律师法》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都有要求。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在办理案件结束后,在撰写学术著作、回忆录、传记以及诸如此类的文章时也应避免披露保密信息。在个人隐私方面,当事人的住宅、通讯、情感、健康、个人癖好、家庭成员、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等信息应当保密。

保密要求在刑事案件中尤为突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富强律师形象地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泄露国家秘密罪”就如同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剑。刑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介入到侦查、起诉、审判之中,而侦查、起诉、审判等内容有时被纳进国家秘密范畴。刑事律师的保密义务是非常大的,稍有不慎就会带来风险。

那能说的可以说多少呢?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主任任丽颖表示,对于不同案件要区别对待。民事案的公开度高,刑事案件中则要更加谨慎。刘铭则总结了律师的言论底线:“遵守法律和职业操守,维护当事人利益,保守当事人秘密。”

据了解,现在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委托协议时,都在合同中附有保密条款。业内律师也建议,当事人在聘请律师为自己打官司时,可以明确要求律师对于自己谈到的一些问题予以保密。如果不想让律师泄露案情,可以在委托协议中写明“严禁律师向外界透露与案情有关的一切消息”,并约定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束律师行为,比事后维权更有效。北京日报 记者骆倩雯

  • 责任编辑: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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