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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受害人律师称无罪辩护系“伤口撒盐”

www.fjnet.cn 2013-07-12 06:52  骆倩雯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李某某强奸案律师声明引反弹,受害人律师发声明回应——

“无罪辩护”是给受害人“伤口撒盐”

李某某案律师的“无罪辩护”说法引起反弹。昨天,该案受害人杨女士委托代理律师田参军发表声明反驳,称李某某的律师所发声明“片面陈述事实和引用法律,过于偏袒被告人李某某”,杨女士对李某某律师要为其作无罪辩护感到极其悲愤。此外,田参军律师在微博中指出,李某某新聘律师之一王冉,曾在海淀检察院任职,而此案正是由海淀检察院提起公诉。

作无罪辩护相当于二次伤害

据田参军律师介绍,杨女士在得知李某某辩护人要为其作无罪辩护后,感到极其悲愤、痛不欲生,尽管经他解释,杨女士认识到辩护人有权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但她仍然感到极其震惊、愤怒和悲哀。在案发后,杨女士的精神状态一直不好,李某某新聘律师发表的声明再次让她受到强烈刺激,有了去找心理医生的诊疗计划。

田参军律师表示,杨女士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李某某等人肆意殴打、侮辱,并轮番施暴,身体和心灵都受到极大摧残。案发后,杨女士又多次受到李某某的恐吓和威胁,极力阻止她将此事张扬出去。受害人在惶恐和无助中度过了两天两夜,不敢向任何人倾诉,既害怕家里人知道后受不了这个打击,也害怕对方利用其势力来掩盖此事,甚至对被害人进行打击报复,但最终还是选择了报案。

案发至今,被害人没有收到李某某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最起码的人道慰问与歉意,只能躲在不为人知的角落里独自伤心和悲痛,却惊闻李某某的新聘辩护人欲作无罪辩护,被害人杨女士本就很脆弱的神经和受伤流血的心再次受到新的打击,这无异于伤口撒盐,雪上加霜。

田参军律师认为,李某某新聘律师所发的声明,片面陈述事实和引用法律,过于偏袒被告人李某某。“声明中的言外之意是,喝酒是李某某强奸的诱因,酒是强奸案的罪魁祸首。按照其逻辑,所有卖酒的营业场所都应该关门,否则,一旦有人酒后犯罪,卖酒的就要获罪,而犯罪的人反而无罪?难道酒后强奸就不是强奸吗?”田参军律师希望李某某新聘辩护人在法律和职业伦理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辩护工作,不要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此外,田参军律师在声明中质问李某某的父母是否对子女履行了接受义务教育以及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教育。

律师曾任职海淀检察院须回避

田参军律师在微博上还曝出了此案的另一问题:李某某新聘律师王冉2001年7月至2009年7月曾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而李某某案正好是海淀检察院公诉的。那王冉是不是该在此案中回避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介绍,关于律师在代理案件中的回避,《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有详细规定。如果王冉在海淀检察院工作的几年中,已经被检察院任命为助理检察员,那么他离职后,除两年内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外,终生不能代理任何由海淀检察院参与办理的公诉案件。

不过,也有消息称,王冉律师在海淀检察院时只是书记员,不受《检察官法》约束。洪道德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

“为避免司法不公,目前应当由海淀检察院确认王冉在该院的任职情况,并向海淀法院提供其任职的事实证明,由海淀法院决定王冉律师是否应按照法律规定回避此案。”洪道德说。

  • 责任编辑: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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