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孟庆双,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通风队长,负责通风瓦斯管理、防火密闭施工和管理工作。工作失职,未按照-4164区防灭火设计要求在事故发生采区预先设置防火门;未及时发现和处理-416至-250石门密闭存在裂缝漏风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2.陆万平,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通风科副科长,负责井下“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工作。工作失职,未安排通风队按照设计要求在事故发生采区预先设置防火门;未及时发现和处理-416至-250石门密闭存在裂缝漏风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王维国,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通风科科长。工作失职,未认真督促检查八宝煤矿通风队的业务工作,未及时发现和处理-416采区未预先设置防火门、-250石门密闭存在裂缝漏风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周玉洪,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抽采科科长,负责瓦斯抽放、注氮防灭火工作。工作失职,组织人员在-4164上区段采空区进行密闭注氮作业后,未根据开采的推进情况和采空区气体的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注氮,导致注氮效果未满足采空区防火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5.余长城,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生产技术科科长,负责编制审查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工作失职,未认真研究解决该矿-416采区急倾斜煤层的区段煤柱做不到有效隔离的问题;未发现该矿不严格执行采空区防灭火技术措施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王汉军,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安全科科长,负责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工作失职,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未发现-416采区未预先设置防火门、-250石门密闭存在裂缝漏风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张振忠,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充填开采区党总支书记。在事故善后处理过程中,按照八宝煤矿总经理的安排,负责联系办理遇难人员的火化手续,为瞒报的遇难人员办理了虚假的火化手续。对瞒报死亡人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王续明,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工会副主席。参与事故善后处理过程中,按照八宝煤矿总经理的安排,负责联系办理遇难人员的火化手续,在已经知道事故死亡人数超过30人后,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具体联系办理了瞒报遇难人员虚假火化手续。对瞒报死亡人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按规定程序罢免工会副主席职务。 9.沈兴义,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党委书记。未认真研究解决该矿工作中存在的重生产、轻安全的问题;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在参与事故善后处理过程中,已知道事故死亡人数超过30人,但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的发生和瞒报死亡人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祁廷宝,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通风部副部长,分管瓦斯治理、防治自然发火管理等工作。指导检查八宝煤矿通风科业务工作不到位;未按规定检查该矿2013年3月22日编制的-4164区防灭火设计,未发现该矿不严格执行采空区防灭火技术措施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闫晓斌,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驻八宝煤矿安监处安监站安监员,主持安监站工作。未认真开展对八宝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未发现该矿在采空区防灭火管理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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