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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轻判原因:如实交待 追缴赃款 悔罪表现

2013-07-09 06:41:04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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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审判长说明轻判三原因

1 被调查期间能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

2 案发后刘志军及其家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其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缴

3 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近日,记者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采访了该案的审判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白山云。

焦点一 受贿金额

4900万虽未占有但属权钱交易

问:据媒体报道称,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和刘志军的辩护人争议的焦点是在刘志军受贿的6400余万元中,有4900万元是丁羽心为刘志军办事所用,对此刘志军是否构成受贿罪,法院对这部分事实是如何认定的?

答:这笔钱款事实的定性确实是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刘志军授意丁羽心为其疏通关系解决相关事宜,丁羽心为此花费4900万元。刘志军的这一行为与一般的直接收受钱款的受贿行为确实有所不同,刘志军并未直接将该款收为己有,故刘志军的辩护人提出了刘志军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证实,刘志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提供了帮助;刘志军为防止有关部门正在办理的何洪达案牵连自己,以及为自己职务调整创造条件,授意丁羽心疏通关系。刘志军供认其事先明知丁羽心运作上述事项需花费巨资,且事后丁羽心亦将花费数千万元的情况告知了刘志军,刘志军虽未直接占有该款,但该款是丁羽心根据刘志军的授意、为刘志军的利益而花费;丁羽心的证言亦证实,其花巨资为刘志军办事,是对刘志军帮助其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回报。综上,刘志军虽未直接占有上述钱款,但其行为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性质,法院据此认定刘志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司法实践中,类似行为也都是按受贿罪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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