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广告公司以他人名义购房 入住10年仍未过户

www.fjnet.cn 2013-07-04 11:38  曹晶瑞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借名买房10年难过户

广告公司以他人名义购房 入住10年仍未过户

某广告公司于2003年以邹先生的名义购买丰台区一套经济适用房,近10年,邹先生却一直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该广告公司起诉邹先生,要求其赔偿购房款并赔付房屋评估后增值损失。

昨日庭审中,原告代理人称,2003年8月13日,公司与邹先生签署协议,约定通过邹先生购买位于丰台区一套经适房。协议约定,购房款、按揭等任何有关的购房费用均由广告公司承担,产权及使用权归广告公司所有。邹先生应完全配合广告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此后广告公司于2003年9月24日办理入住手续。但至今近10年,邹先生却一直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原告方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协议无效,邹先生返还购房款以及相关税费等共计71万余元,另赔付房屋评估后增值损失。

被告代理人对于原告的诉求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以原告装修未经被告允许,对物业费、装修费、供暖等拒绝返还。被告代理人表示,如原告同意调解,双方可就房子净增值按相关比例分割,否则拒绝赔偿增值损失。

但原告方不同意调解。双方因无法确认房屋现总价款,需对房屋进行评估后才能确定增值损失。法院决定鉴定后再开庭。(记者 曹晶瑞)

  • 责任编辑:陈玮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