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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以他人名义购房 入住10年仍未过户

www.fjnet.cn 2013-07-04 11:38  曹晶瑞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借名买房10年难过户

广告公司以他人名义购房 入住10年仍未过户

某广告公司于2003年以邹先生的名义购买丰台区一套经济适用房,近10年,邹先生却一直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该广告公司起诉邹先生,要求其赔偿购房款并赔付房屋评估后增值损失。

昨日庭审中,原告代理人称,2003年8月13日,公司与邹先生签署协议,约定通过邹先生购买位于丰台区一套经适房。协议约定,购房款、按揭等任何有关的购房费用均由广告公司承担,产权及使用权归广告公司所有。邹先生应完全配合广告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此后广告公司于2003年9月24日办理入住手续。但至今近10年,邹先生却一直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原告方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协议无效,邹先生返还购房款以及相关税费等共计71万余元,另赔付房屋评估后增值损失。

被告代理人对于原告的诉求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以原告装修未经被告允许,对物业费、装修费、供暖等拒绝返还。被告代理人表示,如原告同意调解,双方可就房子净增值按相关比例分割,否则拒绝赔偿增值损失。

但原告方不同意调解。双方因无法确认房屋现总价款,需对房屋进行评估后才能确定增值损失。法院决定鉴定后再开庭。(记者 曹晶瑞)

  • 责任编辑: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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