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检察日报:官办组织难以承受公益诉讼之重

www.fjnet.cn 2013-07-03 11:27  王琳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成立8年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根据目前正在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拟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这在公共舆论平台上引发了激烈批评,有业内专家甚至直言,此乃“严重的倒退”。

又有媒体调查发现,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这些企业会员根据级别不同,每届需缴纳1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费用。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公益性也因此受到质疑,被指很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现象。

类似中华环保联合会这样的“官办组织”,在公益领域常常面临这样的尴尬。中国的对内改革正日益走向社会改革,对外开放也逐渐走进了面向社会领域开放,这个特殊的社会转型时代让行政与社会的冲突也凸显出来。当行政要求与社会公益不一致时,“官办民间组织”通常都会倒向行政要求这一边。还记得“三聚氰胺奶粉”被曝光之后,面对建国以来极为恶劣的消费者权益严重受损事件,“半官方”的各级消费者保护协会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基本保持了沉默。至少在公共舆论平台上,我们并未见到有消协或消委就此积极提起公益诉讼,甚至连对消费者个人提起侵权之诉的支持或声援也没有。原因也许就在于,这些“官办民间组织”的“维稳”任务远胜过了“维权”。

公益诉讼提请主体的争议源自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该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很明显,这一条款对何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并未具体化。仅从语义上,我们也很难揣测出立法本意。所以,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之所以要将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请权交由一个“官办组织”来行使,无非还是考虑到这样的“官办组织”好控制。它的立法思维还是沿袭着过去将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视为“他方势力”的陈旧思维。以这样的理念来管理社会,又如何能够期待社会的支持?

也正因为“官办组织”的行政性,以及这些组织与某些商业利益的关联,决定了他们很难胜任公益诉讼之责。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例,很多环境污染事件,或多或少都跟地方政府有关联。有的污染源甚至就是地方政府扶持的某些大企业或大项目。一些地方政府或出于政绩的考量,或出于对GDP增长的需要,或出于对严重污染企业的过分依赖,从而形成了打压民间环境维权的习惯性思维——基于对行政化的高度依赖,“官办组织”即便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很难抗拒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以此观察,将公益诉讼交给“官办组织”来“垄断”,和交给行政机关本身并无实质的区别。既如此,又何必多一道“曲径通幽”,干脆直接交给行政执法部门代行岂不更简单!

从现实来看,中国太需要公益诉讼了,中国人也同样需要真正属于社会的公益组织和民间组织。消弭环保法修正之争的办法只有一个:让“官办民间组织”与官方彻底脱钩,让它真正回归社会、回归民间,且在不享有任何政策特权的情况下,与其他民间组织平等竞争。“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这是十八大报告中的明确要求。之所以政社纠结难分,个中原因恐怕仍在于“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目前审议的这份环保法修正案努力要维系一个政社不分的旧体制,又何尝不是利益作祟! (王琳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